第九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鼓励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投资建设餐厨废弃物就地处理设施。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一体化经营,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 市、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餐厨废弃物治理规划,统畴安排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布局、用地和规模,制定餐厨废弃物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环卫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等资料。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和存放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当配有电子标签,封闭完好、外观整洁,并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整洁。
(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废弃油脂应单独设置收集容器,不得与其他餐厨废弃物混合收集、贮存。
(三)交由专业单位或取得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经营性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置。
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
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服务区域等内容。
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收运许可的单位名录。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配备符合本市规定要求的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辆定位仪、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等必要系统;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四)具有作业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废弃物;
(二)将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运输;
(三)保持运输车辆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
(四)保持车辆定位仪、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准确完好,接受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在线监督;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电子台账,定期报送所在地的区环卫主管部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