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新建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应符合所在地区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存量、增量建筑废弃物的总体情况,因地制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条文说明】1.0.4生产工艺与装备的选用直接决定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工厂的资源化率水平。建筑废弃物因受原有建筑结构直接影响导致成分复杂,极具区域特性,在规划设计废弃物再生工厂时,应将当地建筑垃圾存量特性以及老旧、拆迁建筑物特点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且应经综合效益和市场需求的分析研究,选用先进、适用、经济、可靠、高资源化率的生产工艺与装备。
1.0.5改建、扩建工程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和适用的生产工艺与装备及辅助设施。
【条文说明】1.0.5为节约工程建设投资,本条规定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的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老厂原有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1.0.6建筑废弃物工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0.6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涉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故本条规定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节约能源、消防、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