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伤害。对可能产生粉尘、噪声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符合本规范条件,项目建设要满足相关要求。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产品;建立符合规范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单。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有关公告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