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随着辽宁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生活垃圾排放量日益增多,与日俱增的生活垃圾已成为困扰辽宁省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的重大问题。2003年10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8)正式颁布,2004年12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及评价标准》(CJJ/T102-2004)出台,2014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商务部等5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工作的通知》,垃圾分类已经成为衡量城市管理的重要部分,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系统工程,为推动辽宁省各地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符合辽宁省实际情况的《辽宁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导则》已显得十分迫切。
2015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编制计划,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导则编制工作。本导则以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规范为基础,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通过全面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分析,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导则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分类方法;5.评价指标;6.效果评价;7.考核制度。
主编单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编制人员:徐长勇、于剑雨、郭任宏、梁东花、刘畅、胡洋、蒲东栋、刘庆丽、宋薇、陈冰、薛玉伟、周颖君、刘晓、张黎、 张媛、王璐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 4
4. 分类方法 7
5. 评价指标 14
6. 效果评价 19
7. 考核制度 21
1. 总则
1.1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辽宁省城市、乡镇和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处理以及分类工作的评价和管理。
1.3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省统筹、属地负责。
1.4 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导则。
1.5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导则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