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72号
关于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指导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引导水泥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现予公布,供参照执行。
以上文件内容可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6日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8日印发
附件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规范污染治理和管理行为,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装备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水泥行业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所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固体废物投入水泥窑,在进行水泥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过程。处置固体废物的类型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源头控制、清洁生产、末端治理、二次污染防治以及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指导。
(四)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根据产业结构发展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规划等,结合现有水泥生产设施,合理规划、有序布局。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作为城市固体废物处置的重要补充形式。
(五)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控制、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鼓励采用先进可靠、能源利用效率高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及成熟有效的污染防治技术,加强技术引导和精细化管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保证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置,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不影响水泥的产品质量和水泥窑的稳定运行。
(六)开展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应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保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协同处置废物全过程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编制可行的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二、源头控制
(一)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并采用窑磨一体化运行方式。处置固体废物应采用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及以上的水泥窑。本技术政策发布之后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水泥窑;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其他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3000吨/日及以上水泥窑。鼓励利用符合《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拟改造前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的要求。
(二)应根据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合理确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种类及处置规模。严禁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具有放射性、爆炸性和反应性废物,未经拆解的废家用电器、废电池和电子产品,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铬渣,以及未知特性和未经过检测的不明性质废物。
(三)新建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试生产期间,应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要求对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进行性能测试,以检验和评价水泥窑在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对有机化合物的焚毁去除能力以及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效果。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必须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的相关要求。
(四)处置应急事件废物,应选择具有同类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如无法满足条件时,应按照当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急处置方案,选择适宜的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
三、清洁生产
(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其清洁生产水平应按照《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公告2014年第3号)的要求,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