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市、区(市)县建设、水务、林业园林、房管、交通、城管等部门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园与园林等城市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设施建设中,在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前提下优先使用再生产品。
五、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十八)市发改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特许经营审批等相关工作;市经信部门负责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名单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数量、质量、销售等相关信息;市国土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点位土地性质确认和用地保障;市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评审批等相关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编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指导目录;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点位规划;市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与运用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及监管工作;市水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工作;市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再生产品地方质量标准和使用技术规范。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负责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