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理工作的单位,应依法向市环保部门申领《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领《东莞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含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理活动。
申请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车辆具有餐厨废弃物专用运输车标识、全密闭自动卸载运输和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餐厨废弃物处理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具有成熟可靠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产生单位要求)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具有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在接受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日常监管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收运时间、频率、数量和处理场所等内容;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申报制度,每年定期向所属镇(街、园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须提交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收运服务协议复印件。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镇(街、园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属镇(街、园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
(四)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的完好和密闭,保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
(五)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同时需向水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
(六)保证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交由有资质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进行收运,做到日产日清,不得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或以其他方式随意排放、倾倒、抛洒、堆放。
第十三条(收运服务要求)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在收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免费为产生单位提供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统一标志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每月25日前将新增订的收运协议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同时报所属镇(街、园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登记;
(三)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餐厨废弃物要在产生当天清运,并当天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
(四)配备密闭的餐厨废弃物专用收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喷涂统一的标志,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五)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到指定处理点,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滴漏、撒落餐厨废弃物,对运输过程中突发撒漏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六)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收运过程中的突发情况;
(七)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处理服务要求)
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在处理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