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前 言 III
垃圾发电厂危险源辨识和评价规范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及定义 1
3.1 生活垃圾 1
3.2 垃圾焚烧锅炉 2
3.3 危险源 2
3.4 危险源辨识 2
3.5 危险源评价 2
3.6 重大危险源 2
3.7 重大危险源控制 2
3.8 生产运行期 2
3.9 重大危险源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基本要求 2
5 危险源的分级的判据 3
5.1 一级危险源 3
5.2 二级危险源 3
5.3 三级危险源 3
5.4 四级危险源 3
6 危险源分类 3
6.1 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危险源辨识 4
7.1 危险源辨识的原则 4
7.2 危险源辨识的方法 5
7.3 辨识的对象及范围 6
8 危险源评价 7
8.1 一般规定 7
8.2 评价方法1:安全检查表法 7
8.3 评价方法2:作业条件一管理因子危险性评价法 8
8.4 评价方法3:预先危险性分析法 10
8.5 评价方法4:层次分析法 11
8.6 评价结论 14
9 危险源监控 14
9.1 一般规定 14
9.2 监视与控制 14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4]298号)的安排制定。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垃圾发电厂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应急响应和预警机制,强化对垃圾发电厂在调试、运行、停车、检修等阶段的危险源的监控,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达到防灾、减灾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目的,制定本规范。
对垃圾发电厂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中毒窒息、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进行分析、辨识、评价、控制;判断危险源及危险源的等级,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监控管理、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提供依据。
如危险源同时构成“重大危险源”,遵照GB18218-2009、《安全生产法》第3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文)执行。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公司、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首钢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德来、熊孝伟、许永欣、吴晓、吴凯、刘巍荣、毛勇位、杜金魁、隰爱花、柴建伟、姚琴、杨勇、吴龙开、闫志彬、梁立军、洪勇。
本标准审查人员:
垃圾发电厂危险源辨识和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评价垃圾发电厂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垃圾发电厂在生产运行期全部生产、生活活动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垃圾发电厂对外供热时,除供热系统外的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可遵照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