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前言IV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3
4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3
4.1监测井布置3
4.1.1监测井布设..3
4.1.2监测井深度..3
4.1.3监测井结构..3
4.1.4监测井维护、重建..4
4.2采样及频率4
4.2.1采样方法.4
4.2.2采样频率.4
4.3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4
4.3.1监测项目.4
4.3.2分析方法.4
4.4评价标准..4
5厂(场)界环境空气质量及恶臭污染物监测..4
5.1监测点布设4
5.2采样及频率4
5.2.1采样方法.4
5.2.2采样频率.5
5.3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5
5.4评价标准..5
6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监测..5
6.1监测点布设5
6.2采样及频率5
6.2.1采样方法.5
6.2.2采样频率.5
6.3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5
6.4评价标准..6
7厂(场)界环境噪声监测6
7.1监测点布设6
7.2监测频率及方法..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代替DB11/T273-2005《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与DB11/T273-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第3章术语与定义,有厂(场)界、无组织排放、污染源、排气筒高度、物料(见3);
——修改了第4章大气环境监测,分为第5章厂(场)界大气污染物监测和第6章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监测(见5、6,2005年版4);
——增加了氨、硫化氢等易爆窒息气体日常安全监测内容(见8);
——修改了水污染物监测内容(见9,2005年版7);
——修改了焚烧炉大气污染物中二噁英类物质监测频率(见10.2.2,2005年版8.3);
——增加了第11章物料监测,包括焚烧炉渣、焚烧飞灰稳定化产品、堆肥物料、腐熟物料、堆肥产品监测(见11);
——增加了第12章在线监测,包括焚烧炉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见12)。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北京环卫集团环境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珂、刘永伟、曹刚、赵坤、张旋洲、王树国、卢炜、李玉春、邢巨元、冯亚斌、周巧玲、陈全、程伟、刘欣艳、王澎蛟。
本标准代替DB11/T273-2005。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地下水环境质量、厂(场)界环境空气质量及恶臭污染物、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厂(场)界环境噪声、易爆窒息气体、水污染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物料监测等环境污染物监测和在线监测等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堆肥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的环境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