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定》困境的破解及其具体构建
在我们看来,广州市《规定》陷入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参与主体的单一性。根据《规定》的相关条款,强调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履行的职责,对于企业法律责任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只有在惩罚的措施中略略提到了对不积极进行垃圾分类回收的企业的处罚,显然政府没有将企业作为垃圾分类政策推行过程中的重要主体。而他国强调垃圾分类过程中的政府部门的职责,更注重与国营或私营企业的合作。如在德国,垃圾处理运营企业只要通过考核获得资格证书后就能进入市场;法国通过建立“绿点”机制促进“商品包装回收计划”,使包装垃圾回收率达到80%;美国居民每月要交给市政管理部门垃圾处理费,市政管理部门再与废弃物处理企业签订合同。由此可见垃圾分类引进企业参与的理念早已经在实践中得到肯定。如果将市场化作为完善《规定》的一个未来出路,我们认为如下问题需进一步厘清:
1.市场中企业的责任。企业法律责任自20世纪初发端于美国之后,具体体现企业的法律责任的一方面就包括了环保运动的加强,而垃圾分类回收的主要目的在于节约资源,减少环境的污染,解决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垃圾围城”的困窘局面。因此,在垃圾分类政策推行的过程中,企业作为生产社会化的产物,应该积极参与到政策的推行过程,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是一个合格企业应有的社会担当。
应该注意,企业是社会大部分消费品的起始端,垃圾分类回收过程中,依靠个人和单位这些直接实施者的努力固然可以产生很大的效果,但是绝不能忽略作为生产源头的企业的对于消费者的引导作用。如果企业在进行宣传的同时,能结合自己的产品适当的加入关于垃圾分类的宣传,或者在公众场合呼吁公众进行垃圾分类,或者强调垃圾分类的重要性等等,这种作为的方式能对公众产生潜移默化,其效果可能远比政府硬性规定来的好。
2.垃圾分类处理市场化中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应该明确政府在垃圾分类政策中的地位。从《规定》中及之后广州市政府的一系列做法来看,明显政府是作为主导者存在。如果要在政策中引入企业和NGO,在政策推行一段时间,条件成熟后,政府应该退居“二线”,而是作为引导者存在。推行垃圾分类,难在观念的普及和行为习惯的塑造。而又远非诉诸政府宣教或惩罚便可奏效。有学者指出,与其强调公民在惩罚约束下的行为强制,不如引导民众在有利个体的条件下实现自觉垃圾分类。而社会行为学的研究更是证实,离开公民个体的文化自觉和行为模式的主动调整,宣教或惩罚可能只会生发公众普遍的敌意和抵触。
3.市场化中的民间团体。环保组织和各类志愿者组织也是我们不可小觑的一个有力群体。统计至今年,我省大约有200个社会环保组织。社会环保组织和志愿者的好处可以说是集所有资源力量于一体。在这一点上优于政府决策,虽然政府一直强调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和重要环境决策公众听证制度,扩展和保障公众环保知情权和议事权,促进环保决策的民主化,推动公众和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监管,但毕竟政府与公众不是在一个阶层上的,再民主的决策也都包涵着其他未必为全体公众接受的政策,而这种隔阂是没有办法消除的。
2011年中华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李清说,公众是推动环保的重要力量,公众参与是世界环保的原动力,没有公众参与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环保。近年来,民间环保积极建言献策,开展社会监督,维护环境公益,为推动环保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而遍布全社会的民间环保组织和志愿者就是驱动公众参与的力量。
在国外,社会团体和志愿者早已成为垃圾分类的主力军,许多社工义工制度相对完备的国家在每个街区都会配备志愿者,专门指导该街区的垃圾分类教育和监督居民的执行情况。更有甚者,组织街头的流浪汉到垃圾场进行分拣工作。而在我国,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正在意义上的崛起发展可以说是在近十多年。专职人员少而不够专业。何不将义工服务转变成专门工作,学习国外经验,配置专员,联系民间环保组织、企业、物业,共同摸索出适合本辖区的分类回收宣传与教育等工作。天河区的分类专员是符合作者的想法,由于没有国内实践经验,可能达不到期待所想。但是这一举措是之前所没有的新方式,是值得称赞的。
三、结语
《规定》出台后,政府、媒体和公众都表现出了很多的参与积极度,也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垃圾分类的路子还很长,要吸取已有的经验教训,敢于创新和实践,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和加强服务能力上下功夫;,鼓励引导社会环保组织发展,发展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让广州的垃圾分类工作成为全国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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