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职责和资源
5.2.1 运营单位应规定与运营服务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5.2.2 运营单位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授权其负责质量管理,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5.2.3 运营单位应具备开展运营服务所必须的人员、营业场所和检测条件等资源和基础设施,建立并保持适宜开展运营服务的必要环境。
5.3 人员
5.3.1 运营单位应建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选聘、岗位培训、考核和评价等制度及文件。
5.3.2 技术人员的专业、教育和培训经历、能力以及经验等应能覆盖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的各个方面。
5.3.3 操作人员应具备正常运行、维护设施的能力,能够按照管理文件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解决和处理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常见问题,熟悉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和应急措施。
5.3.4 运营单位应配备与其运行领域相适应的人员。生活污水处理的人员配置应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的要求。火电厂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人员配置应符合HJ 2040的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人员配置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42-2010)的要求,水污染物自动监控、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的运维人员数量配置应能满足HJ/T 75、HJ/T 355的维护要求。其它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的人员配置应结合规模、运营人员技术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
5.3.5 运营单位应保留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选聘、岗位培训、考核和评价的记录。
5.4 质量文件
5.4.1 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运营服务质量管理文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确保运营服务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
5.4.2 运营单位应建立与其运行项目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工艺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并形成文件。
5.4.3 项目运营过程应严格执行各级相关质量文件要求,相关记录完整。
5.5 检(监)测能力
5.5.1 运营单位应具备与运营服务领域和活动相适应的检(监)测能力,并建立与其检(监)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文件。
5.5.2 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检(监)测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明确规定检(监)测的项目、方法、周期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判定规则等,检(监)测规程的建立应依据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可建立企业标准。
5.5.3 用于检(监)测的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运行要求,并设置台账。检测和校准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法和校准周期等。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5.5.4 检(监)测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具备作业规定的资格和能力,持证上岗。
5.5.5 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存完整有效的运行检(监)测活动记录。
5.6 设备、配件、材料和药剂
5.6.1 采购
5.6.1.1 运营单位应对设备、配件、材料、药剂质量提出文件化的质量要求和控制程序,并建立采购产品质量验收档案记录。
5.6.1.2 运营单位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制定相关设备、配件、材料、药剂合格供应商清单,并建立供应商档案及供应渠道。
5.6.1.3 运营单位应对关键设备、配件、材料、药剂合格供应商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持续符合要求。
5.6.2 保存和使用
5.6.2.1 设备、配件、材料、药剂的库存应能满足日常运营要求。
5.6.2.2 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库房管理措施,防止设备、配件、材料、药剂进出库房等过程的损坏、变质,确保设备、配件、材料、药剂安全,满足要求。
5.6.2.3 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设备、配件、材料、药剂领用管理制度,用于规范设备、材料、药剂的维护、保养、质控、使用和处置。
5.6.2.4 运营单位宜建立主要设备、配件、材料、药剂的消耗记录。
5.7 运营服务过程控制要求
5.7.1 运营单位应识别与运行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要求等文件,并采用其有效版本。
5.7.2 运营单位项目的运行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应符合CJJ 60的规定;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应符合HJ/T 2040的规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厂运行应符合CJJ 93的规定;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应符合CJJ 86的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应符合CJJ 128和CJJ231的规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应符合HJ/T 75的规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应符合HJ /T 355的规定等。
5.7.3 运营单位应对影响运行效果和质量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制定相应的工艺控制文件、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使相关操作人员对此熟悉掌握,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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