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置收入分为两部分:
一是通过垃圾处置工艺最终取得了电力,电力就是垃圾处置产生的附加值,对电力销售征收增值税符合增值税一般意义,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以垃圾为原料产生的电力按照应纳增值税额的100%给予即征即退。
二是垃圾处置费,即政府按照处置单价、处置量计算并给予企业的垃圾处置费,此收入给付方式是政府行为,且垃圾本身自身并无价值,谈不上商品的流转和增值,严格意义上不符合增值税应税行为。【2015】78号文件中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中“垃圾处置劳务”我的理解是劳务买卖双方均指企业,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买卖关系。该政策在理解与适用上会产生诸多歧义,到目前为止,政府给予企业的垃圾处置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在接下来的纳税筹划当中,我们要按照有利用公司的角度去分析问题,用合理建议去引导税务人员,最终实现公司税收筹划目标。
如果垃圾处置收入征收增值税,并按照78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征收额70%进行即征即退,这就带来三个问题,其一,上网电费收入按照100%退税,垃圾处置收入按照70%退税,那么,我们如何分摊各自进项税额?其二、如果垃圾处置收入属于本次营改增应税项目,那么我们使用哪档税率,属于“现代服务业”吗?第三,如果垃圾处置收入征收增值税,它与上网电费收入并存,是否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在此,希望能够和固废同仁们多多讨论,当然,我们也更加期待相关税收政策能尽快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