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零星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城管局、政务区执法处:
《合肥市零星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132”,现予以公布。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2015年10月19日
合肥市零星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零星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零星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零星建筑垃圾,是指道路维修、老旧小区(街巷)改造、房屋拆迁或单位(居民)因房屋装饰装修等过程中产生,现场不宜用大型车辆进行运输,只适宜小型车辆进行运输的建筑垃圾。
本办法所称小型运输车辆是指车长小于6000㎜且总质量小于4500㎏轻型载货汽车。
第三条 零星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开发区)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零星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零星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企业资质审核、单车运输证办理的受理、初审工作。负责零星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的规划选址有关工作;
(二)对本辖区企业、运输车辆、零星建筑垃圾处置进行运输管理,并纳入合肥市渣土运输监管平台对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三)负责日常管理,落实网格责任制,加强日常巡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现象。
市城管局应加强指导,对各区(开发区)城管部门零星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物业公司、社区居民委员会处置零星建筑垃圾前,应当向辖区城管部门申报零星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运输。
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由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并在城管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
第五条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零星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六条 从事零星建筑垃圾运输的小型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蓝牌照并喷涂、悬挂放大号牌;
(二)取得环保部门检验合格标志;
(三)购买机动车保险;
(四)车辆安装“北斗”监控终端;
第七条 从事零星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零星建筑垃圾运输的小型运输车辆,必须登记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下;
(二)企业与车主签订协议书;
(三)企业负责对运输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车辆及驾驶人必须听从公司管理并按照零星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规定的时间、路线、倾倒点进行运输、倾倒;
(四)企业不得使用非经核准的小型运输车运输;
(五)建立监控平台,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第八条 零星建筑垃圾处置办理程序:
(一)处置零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社区居民委员会到所在区(开发区)城管部门申报零星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和运输企业。
(二)运输企业携带与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运输协议、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申请表、倾倒点证明到所在区(开发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零星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三)各区(开发区)城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城管局审定。涉及到跨区运输或倾倒的,受理的区(开发区)城管部门应征得所在或过境区(开发区)城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混入零星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零星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零星建筑垃圾,不得私自转让《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处以处罚。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四县、巢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