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子基金管理体制。主要采取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省经投公司与社会投资人、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出资人协议,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优先级社会出资人按约定取得稳定合理回报,但不直接参与基金投资的项目决策。基金管理机构(GP)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按照市场规则负责子基金投资项目决策和投后管理。省经投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按照出资协议对子基金运营进行监督。
五、基金的投资回报和收益分配
(一)基金的收益来源。
1.所投资PPP项目的股权分红收益及股权转让增值收益;
2.对PPP项目债权投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3.基金间隙资金用于稳健类金融产品产生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1.PPP发展基金在收益分配上主要采取优先与劣后的结构,政府引导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团队可作为劣后级,其他社会出资人根据其风险偏好可作为优先级。
2.子基金每年所得收益,首先用于分配与优先级出资人约定的固定收益;基金收益超过优先级出资人固定收益的剩余部分,在其他出资人之间进行分配,也可作为浮动收益在优先级、劣后级出资人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政策在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基金投资期内,对参与出资市县的累计投资额度一般不低于其出资额的3倍。参与出资的市县如当年未获得基金投入,其出资部分可享受优先级出资人的固定收益。
六、基金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一)基金的监督管理。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实行全过程公开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费率、社会资本出资人出资额度以及出资条件的确定等,一般应采取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遴选机制。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资金必须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子基金的具体运作情况实行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审计制度。
(二)基金的风险防控。省经投公司负责对子基金进行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当PPP发展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省经投公司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协议采取终止合作等必要措施,最大限度防范化解风险。
(三)基金的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PPP发展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七、基金的退出机制
PPP发展基金在退出机制安排上,实行股权投资的,到期优先由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回购,社会资本方不回购的,可由市县政府方回购,并写入项目的PPP合作协议中;实行债权投入的,由借款主体项目公司按期归还。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基金的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其次由引导基金作为劣后级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其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