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深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继续深化重点领域PPP模式创新,结合不同行业特点,研究“影子价格”“影子流量”等可计量、可考核、易操作的新方法,探索项目特定受益对象成本分担机制,合理构建商业模式,吸引社会投资。建立PPP试点项目“绿色通道”,加强与社会资本对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强化政策保障,启动PPP投融资改革立法调研,研究明晰法律关系,推进有关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切实保障投资人权益。
(十)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扩大公共性、基础性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公开购买服务项目和内容,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公共服务供给方。培育公共服务多元化提供主体,加快推进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支持社会投资者组建新型公共服务提供主体,支持社会主体、企业主体、事业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十一)积极盘活存量资产。采取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吸引、聚合社会资本,以股权转让、股权融资、公私合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公路、水运、航电枢纽、水电站、水利以及园区基础设施等具有一定经营效益的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加大国铁干线铁路地方合资股份等存量资产盘活力度,积极探索通过股权置换、“存量换增量”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央企在渝投资。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有关重点领域建设。
四、创新融资渠道和工具
(十二)探索创新信贷服务。加大对重点领域的信贷倾斜,推进信贷产品期限、还款方式、抵质押方式创新,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承包土地经营权质押贷款,以及利用土地经营收益和供水、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新设小微支行和社区支行,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手段,优化信用评级体系,降低资金成本。
(十三)支持开展股权及债权等多元渠道融资。鼓励、支持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通过股权或债权方式投资我市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及其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市场、私募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境外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探索发行棚改债、可续期债、并购债、境外点心债等创新债券品种。支持市内企业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积极开展以重点领域项目预期收益权为标的的资产证券化创新。鼓励、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中长期融资优势及综合性金融服务能力,创新提供期限匹配、成本适当、多元可持续的金融产品,积极拓宽PPP项目及重点领域项目的融资渠道。
(十四)鼓励发展重点领域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与市内企业合作,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现代物流、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做大做强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充分发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作用,加强区域性场外市场建设,积极纳入全国新三板市场体系,为基金投资提供退出通道。
五、创新政府资源配置方式
(十五)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要收紧拳头、集中力量、补充短板,重点加强公益性和基础性重大项目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十六)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公益性项目和公用事业成本监审机制,加快改进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配置资源、价格合理调整等方式,达到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合作共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目的。按照市场化方向和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合资项目投资收益回报分配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收益。
(十七)落实重点领域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精神,切实落实社会资本发展公益性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养老等社会事业改革的工作要求,落实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的优惠政策,保障社会资本在人力资源培训交流、医保社保政策方面的同等权益,进一步增强社会投资信心。
六、创新政府服务和监管模式
(十八)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投资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审查等前期手续,同步开展投融资方案编制工作和招商洽谈工作,推进项目尽快落地。要搭建服务平台,完善跟踪机制,畅通民间投资主体反映诉求和交流沟通的信息渠道,切实解决投资项目建设运营中的矛盾问题,全力做好政府服务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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