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手续和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非法运输企业和运营车辆等行为;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污染道路,未经核准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本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运输、未按指定场地消纳建筑垃圾等行为;
(四)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施工工地和消纳场扬尘、噪音超标的行为,会同公安、交通部门联合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行为;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建设工程未围挡或围挡不规范作业、不文明施工以及场内未进行道路硬化、泥土覆盖等行为;
(六)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核准文件以及阻碍城管等部门执法的行为。
六、市城管执法局对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实行累计扣分考核制度,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提供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违法违章信息纳入营运考核范围。
运输企业自主购买与车辆运输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商业保险,可作为加分项目纳入考核范围。
七、现有运输企业不符合本规定准入条件的,可通过资源整合等手段达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条件。
八、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