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流程、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建筑废物所占原料比例和具体数量等生产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核实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项目公示)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拟给予补贴资金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核定工作拨付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由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第十条(产品监管)
质监、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再生建材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其他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企业可向市发展改革、经贸等相关部门申报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和循环经济专项补贴资金,并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申请纳入《广州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
第十二条(企业责任)
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其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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