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颁布实施以来,广州市逐步全面推广垃圾分类,已取得较好的效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社会公众垃圾分类意识逐步提高。然而,在垃圾分类排放、分类收运及分类处理实际工作,我们面临的问题与困难不少,源头减量压力大、分类投放准确率不高,偷排混排问题突出,运输过程的滴漏依然存在,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仍然需要加强。如何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控制,落实各主体责任,是我们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管理设计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建立全流程监控信息系统,对全流程进行监控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控环节包括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收集与转运、回收利用、处理与处置,既要对作业质量进行监控,也要对作业程序及主体行为进行监控。通过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全流程监控信息系统,实现对各类垃圾的流向与数量的全流程监控,确保各类垃圾得到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处理。
二、成立生活垃圾应急工作小组,对全过程进行监控
由城管、环保、经贸、工商、供销社、交警、人大、政协等部门,组建生活垃圾管理应急工作小组,通过定期联动执法与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对责任主体与监控环节进行监控,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的监控。
三、分环节、辩主体、讲程序,切实加强监控
(一)源头减量与排放环节
该环节行为主体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餐饮服务单位及生活垃圾其他排放者。
根据各行为主体,分别明确其监控主体。通过餐饮服务许可,实现程序监管。通过排放申报、定期不定期抽检、监督检查执法、专项整治行动、清洁生产审核、视频监控、各类考评、明查暗检及举报等监管手段,实现实体监管。
(二)收集与转运环节
该环节的行为主体有保洁单位、收集运输单位、餐饮垃圾收运单位、有害垃圾收运单位、家电家具等产品生产销售者。
根据各行为主体,分别明确其监控主体。通过资质核准、服务许可等手段,实现程序监管。通过视频监控、台账管理、联单管理、日常作业监管、定期检查、专项整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定强制回收目录、举报信息等手段,实现实体监管。
(三)回收利用环节
该环节的行为主体为回收利用单位,监控主体为经贸、工商、环保、供销社及城管。通过资质核准与服务许可等监控手段实现程序监管。通过视频监控,定期明查暗检、日常作业监管、举报信息与处罚,实现实体监控。
(四)处理与处置环节
该环节行为主体为有害垃圾处理企业和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该环节的监控主体主要为环保、城管、各区政府、各区城管局、专业监管公司。通过资质核准及服务许可等手段,实现程序监管。通过第三方专业监管、运行工况在线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及超标报警、定期环境监测、举报信息及处罚等手段,实现实体的监控。
四、引入第三方专业监管,加强对处理设施的监控
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控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政府职能部门大部分采用行政许可或检查执法等手段,其专业性的监管力度不足,建议引入独立于政府职能部门与处理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专业公司,对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进行监控。
五、完善公众参与及社会监督体系,加强行业自律
在监控的各环节、行为主体、监控主体及监控主体实施监控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并充分发挥各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行为主体自觉自律落实其职责。(广州市城市管理技术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