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应该按什么标准来分类?非住宅物业和公共场所分类收集的容器应该如何设置?设立生活垃圾分拣员辅助分类有无必要?今天(11月20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召开《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对这三个议题进行了立法听证。
生活垃圾“四分法”:是大势所趋还是仍需权衡?
生活垃圾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分类是今天的立法听证会听证的第一个议题。记者看到,按照此前公布的《草案》征询意见稿,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拟按照“四分法”操作,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其中可回收物一般包括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有害垃圾有废药品、废灯管、废电池等;湿垃圾就是俗称的菜叶果皮果壳、剩菜剩饭等;干垃圾一般就是前三类以外的。
“四类的分类标准合理、可行。”记者注意到,立法听证会上,不少听证代表都表达了对“四分法”的认同。作为专家学者代表,听证代表张益认为,四分法既较好体现了工作的延续性,亦较好体现了源头分类和填埋厂等末端处理设施的匹配性,同时体现了可操作性和可识别性,在市民当中较易接受,跟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也是接轨的;而行业协会代表吴仁勇也认为,把生活垃圾分为四类是可行的,有实践基础。
但也有市民代表认为,四分法的实施可能需要权衡。市民代表马国强就指出,分类标准太复杂,对于老年人有较大难度,“垃圾干湿分开可行,可回收物通过拾荒者以及其他较困难的人,就可以解决。过于复杂反而不利于推进分类工作推进”;律师协会代表郑绍平则认为,垃圾分类方案要进一步充分论证,“四分类法在减量上有什么效果,是不是必要,要权衡。”
此外,也有代表指出,四分法是大势所趋,但需要过程。在市民代表看来,作为国际大都市,细化分类标准确实是大势所趋,“但不是增加几个投放点就能简单完成的 。”而市政协委员凤懋伦则认为,人的行为习惯养成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不适合经常改变,“四分类从长远来说,还需要细化。”
非住宅不设“四个桶”:该因地制宜还是保持一致?
除了是否该采用“四分法”外,非住宅物业和公共场所分类收集的容器应该如何设置成为今天立法听证会的又一个议题。记者看到,此前的《草案》征询意见稿中写道, “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4类收集容器;非住宅物业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包含干垃圾和湿垃圾)3类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包含干垃圾和湿垃圾)2类收集容器。”那么,在非住宅物业、公共场所到底是否仍需要保留“4个桶”配置的收集容器呢?
“在公共场合设置四个桶,实在影响美观。”听证会上,市人大代表沈群慧这样指出。沈群慧认为,应该按照《草案》征询意见稿中的设想,因地制宜设桶,“我相信我们的市民有素质能够做到把无法在公共场合投放的垃圾带回家”;而市民代表孙德麟也同意这一设置原则,“从城市美观的角度,如果马路上隔一个路口放四个桶的话,影响美观”;甚至有听证代表认为,在公共场合设置两个垃圾桶都有些过多。环保组织代表郝利琼表示,公共场所只设一个桶就可以了,“建议取消目前两个桶的设置。在公共场所产生有毒有害的垃圾,应该随身携带。”
但也有听证代表认为,非住宅物业和公共场所的垃圾桶设置不应该“特殊化”,而是应该与住宅物业的设置保持一致。
“垃圾分类要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性,不要在四分类基础上再出现不同的垃圾种类。”律师协会代表郑绍平说,他本人在公共场所看到收集垃圾的人把两种垃圾混在一起,产生不好的社会效应;而企业代表孙亮也认为,非居住物业和公共场所应与居住物业四类标准一致,“有利于居民对垃圾分类有个统一的认识”;同时他指出,垃圾分类要考虑到垃圾的处理,分类与处理相匹配,“处理分11类,我们就分11类;处理4类,我们就分4类。”
分拣员“辅助分类”:是长期存在还是短期引导?
资料显示,为了确保垃圾分类的效果,在目前的试点中,本市相当数量的小区操作实施了分拣员制度,即居民将垃圾投放至垃圾桶后,由分拣员进行二次分类,以保障垃圾分类质量。那么,这一制度有无必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定呢?
“分拣员辅助分类制度很有必要。”听证会上,不少听证代表都坦言,在当前的情况下,分拣员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全面实行垃圾分类的前几年,设分拣员是需要的。”行业协会代表吴仁勇指出,现阶段让所有市民马上养成垃圾分类习惯不现实,“可回收垃圾不能混合处理,还要进一步分类,需要分拣员进行二次分拣”;居委会代表贺丽华也认为,分拣员非常重要,“分拣员二次分拣,一是起到把关的作用,二是起到警示、教育、宣传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