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电子废弃物。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10年发布的报告《回收——化电子垃圾为资源》,中国目前的电子垃圾产量已达230万吨,是世界第二大电子垃圾制造国,仅比最大的电子垃圾制造国美国少70万吨。电子废物以每年平均3%-5%的速度快速增长,已经成为我国速度增长最快的废弃物之一。此外,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塑料和多种金属,对环境存在潜在的危害。如果电子废弃物散落于环境中极难自然降解;如果当做普通垃圾填埋,会造成土壤污染、水源污染;如果进行焚烧处理,则会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因此从电子废弃物的增长速度和对环境的潜在危害上来看,电子废弃物将成为继工业时代化工、冶金、造纸、污染等废弃物污染后新的一类重要环境污染物,应引起政府和广大环境工作者的关注。
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现状
立法
我国关于电子废弃物管理的立法工作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尽管我国早在1990年3月就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跨越国境的转移和处置的全球性公约——《巴塞尔公约》,但由于国内发展的需要,对电子废弃物污染重视远远不够,电子废弃物法律的发展较为缓慢。直到2003年欧盟出台《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指令”)和《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对我国电子电器生产商造成压力,凸显出制定电子废弃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国政府才集中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
我国环境保护部同其他相关部门,以《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三部基本法律为基础,先后制定了多项电子废弃物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其中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是目前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规定较为全面和可行的行政法规文件。该条例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处理发展规划、基金、处理资格许可、集中处理、信息报送等一系列制度。
回收处理体系
目前,我国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市场仍处于分散无序的状态。现有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体系是传统路径沿袭、经济利益驱动与国家政策导向等多种因素相结合而形成的混合体系。电子废物的回收渠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一是个体收购者。个体收购者是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的主力军,当前90%的电子废弃物是由三无个体收购者收购的。个体商贩的回收主要是受经济利益驱动,加工程度低,利用率不高,其废液随意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二是电子废弃物专业处理公司回收。这些公司拥有先进的处理设备和完善的处理工艺流程,可以对电子废弃物实行无污染和高效率的拆解,具有强大的生产处理潜力,而产生的“三废”也有专门设备设施进行专业化处理,可实现无污染排放。但是,与个体商贩相比,这些专业的拆解公司在便捷程度和成本上都存在着劣势。
三是经销商回收。这主要是近年来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结果。在国家“以旧换新”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鼓励下,“四机一脑”(电视机、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的回收率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迅速上升,到2015年有望达到80%以上。
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电子废弃物专项法律
现有的三部法律《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管制有很大的局限性,而其他的制度又均是以“部门规章”、“条例”、“办法”的形式出现,法律位阶较低。目前为止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针对废弃电子产品回收管理。
(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尚未完善
与以往的法律法规文件相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的各方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经营者、处理企业等)都规定了明确的责任,但生产者真正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经济责任(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并没有强制其承担回收处理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刺激企业从源头和产品的设计方面进行“绿色生产”,电子废弃物的管理仍然停留在末端治理的阶段,也即意味着真正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还未在我国建立。
(3)缺乏合理的回收体系
我国现有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模式虽具有运行成本低廉、回收渠道多样等优势,却因生产商和消费者回收责任不明确、政府监管和法律约束不够有效、全民环境意识水平较低、价格体系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等条件影响,使得电子废物回收工作存在回收率低、回收成本高、且容易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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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