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办发〔2012〕36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2011年)、《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1996年)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部门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阻碍建筑垃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进行处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规划的编制,办理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规划手续,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办理规划方案设计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土地使用有关手续,负责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业主报建和施工许可后,负责督促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监管并审核施工场所,硬化出场道路,修建缓冲带、过滤池、洗车台等相关配套设施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认定改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质量技术标准。
市环保局负责评估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环境影响,查处建筑垃圾处置场地违章倾倒工业、医用垃圾案件。
市房产局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时,督促项目建设业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章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道路、桥梁、防洪、管网等建设工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专业化密闭运输。
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依法实行审批核准和招标控制。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机关。未经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核准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指导工作。
城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受托负责本区域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工作,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车辆的运输进行日常规范检查,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执法。高新区、九华经开区、昭山示范区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权力下放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输企业相关规定,具备法定条件,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法人资格。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准的湘CZ专段车辆牌照;
(三)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法购有相关保险;
(四)车辆上印有所属单位名称、编号、电话号码的外观标识。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因运力不足需要调用其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参运的,必须经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并报经各城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核准;需跨区运输的,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