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抚州市中心城区的建筑垃圾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和工程取土运输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和车载工业与民用煤炉碴等建筑材料;工程取土运输是指经过国土部门审批后的取土运输。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和各类工程取土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和工程取土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容处”)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及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和工程取土运输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国土、建设、公安交警、环保、交通、国土、工商、水利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和工程取土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订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建城[2005]25号),凡在市中心城区内处置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因工程取土需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处置手续,签订消纳、运输合同,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河道、河沟、堤防、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和因工程取土需在城区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递交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或工程取土)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或工程取土)的种类、数量、消纳、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具有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四)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的《建筑施工场所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工程取土)排放处置许可证》或《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和需运输工程用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运输。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工程取土)排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市市容处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经批准后,据实核发《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场地和工程取土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围墙、围板(临街面不低于2.5米);围墙、围板上发布广告应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批;出入口需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建筑垃圾和取土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土上路。
(二)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三)建筑物拆迁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设置密闭式防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5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取土应按国土部门要求做好场地的平整工作。
第十三条 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体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应当拥有专用密闭运输设备和车辆,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很多人觉得自家门口就是自家的区域,放个垃圾没什么,其实不然,门外属于公共区域,而公共区域的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很多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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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8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