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公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2〕15号
德城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德州市城市公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德州市城市公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公厕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道路、广场、车站、宾馆、商店、饭店、影剧院、公园、体育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公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厕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公厕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财政、公安、物价、电力、公用事业、交通、贸易、旅游、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改建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有利排放、便于清运、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城市的公厕设置标准应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
(二)火车站、汽车站,大中型商场(店)、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馆(场)等公共建筑附近;
(三)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地、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
(四)住宅小区、人流密集区;
(五)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繁华地段,沿街公共建筑附设的内部厕所应对外开放,供游人使用;
(六)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十条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规定:
(一)居住用地设置密度为3-5座/km2,间距为500-800m;
(二)公共设施用地设置密度为4-11座/km2,间距为300-500m;
(三)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设置密度为1-2座/km2,间距为800-1000m。
其中,居住用地的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公共设施用地的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商业金融业用地宜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可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
1、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为500-800m;
2、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清运的地点,并符合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公厕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规划城市道路两侧公厕时,应将距公厕外墙3米以内的空地规划为绿化用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划拨、使用涉及城市道路两侧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维修
第十四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维修、管理责任分工如下:
(一)道路两侧设置的公厕,由对该道路进行保洁的市或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各类市场、广场、大中型停车场的公厕,由其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公厕,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的由小区所属单位或所在社区负责;
(四)公园内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