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通过发布国家标准规范加以引导。2005年,日本发布《混凝土用再生骨料H》(高品质)国家标准(JISA5021),2006年发布《使用再生骨料L的混凝土》(低品质)国家标准(JISA5023),2007年又发布《使用再生骨料M的混凝土》(中品质)国家标准(JISA5022),为再生骨料推广应用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韩国标准(KS)针对废混凝土再生骨料、道路铺装用再生骨料,以及废沥青混凝土再生骨料技术标准均作出规定。韩交通部制定了《建筑废弃物再利用要领》,根据不同利用途径对质量和施工标准做了规定。环境部制定了《再生骨料最大值数以及杂质含量限定》,对废混凝土用在回填土等场合时的粒径、杂质含量均做了限定。
2005年,日本全国建筑废弃混凝土再资源化率高达98%,韩国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率由1996年的58.4%上升至2006年的97%,目前已有500家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制造企业。两国基本实现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的目标。
图2 日本植田产业株式会社的机械式破碎机头在施工作业现场
图3 日本东洋株式会社三重工厂,图中大袋骨料就含有废玻璃、高炉水淬渣
2.3健全分类回收体系,夯实再生利用基础
建筑废弃物再利用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除了法律法规外,需要规范建筑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再生、应用的全过程活动。在建筑废弃物现场做好分类,对减少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成本,提高再生利用效率是至关重要的。对此,日、韩两国均规定:要求在建筑物拆除现场必须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按类别送至相应的再生产品生产企业。在韩国INSUN ENT CO.,LTU.生产现场,原料堆场就是混凝土块和沥青块分别堆放,看不到其他它杂物,只有在堆场边缘有一小堆木材、塑料等杂物。再生骨料生产设备运转中不会受到影响,产品质量得到保证。
我国在这方面存在很大差距,现有建筑废弃物均是未经分类或分类不符合要求的,混杂渣土、其它物质的量较大,加大了再生处置的难度,造成再生骨料生产成本很高,也难以保证再生产品的质量。应该讲某种程度上严重挫伤了再生利用产品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尤其是我国老旧建筑拆除时,废弃木材和烧结砖瓦的比重大,这类废弃物回收与混凝土块、沥青块不同。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强制建筑废弃物产生责任者在现场做好分类的法规,加强建筑废弃物产生现场的作业管理。这个环节对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资源利用效率十分关键,也是一条物尽其用的有效途径。
2.4发挥民间社团的作用,推动建筑废弃物消纳利用
建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除了按照市场经济体系的运行规律,建设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和商业模式外,还要发挥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民间组织在市场运作、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标准制定、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韩国建设循环资源学会先后承担了该国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研究课题,协助政府起草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方面的法规,参与起草制定再生利用产品标准、企业认定办法、废弃物回收市场价格等许多具体工作。许多相关大企业都参加学会,向学会提供大量的研究课题成果。学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和生产企业提供的补助,没有直接从政府获取资金补助。考察团在与韩国建设循环资源学会交流中深刻感受到,民间组织对韩国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工作起着重要“推手”和政府与企业勾通的“桥梁”作用。
2.5应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试点城市和示范企业,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与日、韩两国相比,我国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差距较大,目前大面积推广日、韩两国的做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可选择3至5个大中城市开展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加以推广。
试点城市应从社会管理、市场运作、经济与技术、标准管理等方面进行探索,按系统工程方法采用“组合拳”的法规和措施。社会管理包括地方法规、政策及措施、行业管理、政府采购等;市场运作包括补助资金来源、商业模式以及利用方式、利用途径等;经济与技术包括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使用规范和各类标准,以及专业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