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欧盟废物名录的应用
3.1废物信息系统
《欧盟废物框架法规》(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规定企业有义务对危险和非危险废物进行登记,除此之外,《欧盟废物框架法规》也要求主管部门进行监管,确保相关信息的有效性和登记的可行性。登记所需的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地址、废物的来源、种类和数量、运输方式、目的地、废物的处理方式等。如荷兰就设立了专门的废物登记机构“国家废物运输登记处”(LMA),负责《欧盟废物框架法规》所要求的相关废物信息的登记工作。
对于废物越境转移,应遵守《欧盟废物运输法规》(the European Waste Shipment Regulation)。即运送黄色和红色种类的废物应填写法规中规定的废物转移联单(《欧盟废物框架法规》根据废物转移过程管理严格程度不同,所划分的不同的废物种类);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运送绿色种类的废物也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如废物的数量、种类、运输商、利用方式等。
欧盟废物名录的实施,为这些工作带来了很大便利。由于对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采用统一编码,便于信息系统的录入和查询。同时,统一的分类方式,也便于各成员国共享各自的信息,互相借鉴、互通有无,促进废物管理水平的提升。
3.2废物统计
根据欧盟废物统计法规(2150/2002/EC)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对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情况进行统计,而欧盟委员会必须对各成员国所上报的信息定期汇总并报告给欧盟议会和理事会。
图2选择废物代码的程序
图3镜像条目中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
各成员国对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信息进行统计时,既可以直接采用欧盟废物统计法规所提供的统计表进行统计,也可以欧盟废物名录进行统计,而后转化为统计法规所要求的统计表形式,从而间接获得结果。通过对欧盟各成员国的调查发现,大多数倾向于采用间接方式进行统计,即通过欧盟废物名录的方式进行统计,这样获得的统计结果较为详细,更具有针对性,可以更好的满足废物管理的需要。
4欧盟废物名录存在的缺陷
4.1欧盟废物名录的结构和归类问题
由于该名录采用按照产生源和物质属性相结合的方式分类,造成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废物归类的程序(见图2)很复杂,部分成员国的一些企业不能够严格参照废物归类程序对废物进行分类,往往在步骤1或步骤2中,直接将废物归为“99”类,而没有按照程序继续往下寻找合适的代码。
另外,由于该名录的结构共分为三个层次,因此许多废物代码本身并不能够对废物起到很好的解释说明作用,必须要结合上层的章和节才能对废物做出明确界定。
4.2镜像条目和危险废物的鉴别问题
涉及到镜像条目的部分需要进行危险废物鉴别,这对管理部门或企业来讲,都是相当复杂和费时费力的。因为鉴别镜像条目中的废物是属于危险废物还是非危险废物,首先需要确定废物的具体成分,其次还要确定这些成分是否具有R特性,如果有的话,是否超过标准,程序非常复杂。
4.3缺少适合的废物代码
由于没有合适的废物代码而过多的使用第16章和“99”代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废物的统计、监测、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对危险废物而言,缺乏一个类似于“99”代码的“98*”代码,这就可能导致部分危险废物脱离环境监管。
4.4一种废物具有多个代码
由于同时按照废物产生源和物质属性进行分类,有可能会对废物产生重复分类,即一个废物类型可能被同时归入几个废物代码。例如,废旧电子电器(WEEE),可以被归为1602或2001;又如废玻璃包装,可以被归为150107或200102。
4.5定义模糊
该名录对废物、污泥、悬浮液等名词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同时也没有十分严格的区分固态、液态、泥状废物的标准。
5欧盟废物名录对我国固体废物分类管理的启示
尽管欧盟废物名录自实施以来,遇到了上述的种种问题,然而,欧盟废物名录作为一种全新的分类方式,仍然具有很多优点,对我国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给出了很好的启示。
5.1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共享一个分类体系
在欧盟废物名录实施之前,欧盟一直在同时使用两个分类目录。我国目前仅有一个危险废物名录,对于一般固体废物尚无统一的分类目录。可参考欧盟废物名录,在我国制定一个包含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在内的固体废物分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