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7进场生活垃圾有机物含量超过5%的垃圾填埋场,非作业区域应采用全密闭覆盖工艺。采用全密闭覆盖工艺时,除已进行封场覆盖的区域外,其它堆体表面均需采用规定的材料进行覆盖;覆盖材料边缘应埋入堆体60cm 以上。
4.2.8当采用膜作为中间覆盖材料时,膜下应设置填埋气导排设施,将膜下填埋气收集后进行利用、处理,并应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4.2.9垃圾填埋场应建立日覆盖和中间覆盖的巡检制度,巡检时间间隔不应大于4 小时。发现日覆盖或中间覆盖材料破损时,应在1 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
4.2.10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喷雾除臭设施,根据需要对作业面定时进行喷洒作业。当遇有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加强喷雾除臭。
4.3填埋气恶臭污染控制
4.3.1填埋气导排设施应与生活垃圾填埋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在主体工程投入运行时具备运行条件。在填埋堆体厚度达到 10m 前,填埋气处理设施应具备运行条件。
4.3.2填埋气导排井(管)间距不应大于 30m。如采用竖井(管)导排,当填埋厚度大于20m 时,应设置横管。
4.3.3填埋气导排系统应负压运行,并配备负压检查装置。加强日常管理,对漏点及时修复。
4.3.4填埋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填埋气导排设施。在垃圾分解、沉降等堆体变化过程中,应避免填埋气导排设施阻塞、断裂而影响导排功能。
4.3.5填埋气导排设施应设置流量和压力计量设备,并能对瞬时流量和累积流量进行记录。
4.3.6填埋气主动导排设施应设置填埋气中氧气含量和甲烷含量的在线监测装置,并应根据氧气含量控制抽气设备的转速和启停,或者控制填埋气收集井阀门开度。主动导排的填埋气中氧气的体积浓度不应超过5%。
4.3.7填埋气收集率不应小于 70%。填埋气的理论产气量按CJJ 133 的规定进行计算。
4.3.8填埋气集中收集后应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进行燃烧处理;达不到点燃条件时,应采用外加燃料焚烧或其它适宜的方法进行处理。
4.3.9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处理产生的填埋气,直至恶臭污染物连续 2年稳定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才可以直接排放。
4.4渗滤液恶臭污染控制
4.4.1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应与生活垃圾填埋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在主体工程投入运行时具备运行条件。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应设置有效的计量设备和渗滤液液位监测装置,计量设备应能对瞬时流量和累积流量进行记录。
4.4.2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和封场后产生的渗滤液应进行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排放或回用。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衬层上的渗滤液液位深度不应大于30cm。
4.4.3渗滤液处理设施前端应设渗滤液调节池,调节池容积应与渗滤液产生量及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相匹配,避免渗滤液溢出。
4.4.4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缩废液宜单独处理。如回灌垃圾堆体,不应采用表面水塘、表面喷洒等表面回灌方式;采用竖井回灌或水平管回灌时,回灌井(管)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臭气散逸。
4.4.5渗滤液的收集、处理系统应全流程密闭,不应跑冒滴漏。渗滤液提升井、调节池、生化池、浓缩废液池等产生恶臭气体的构筑物应采取封闭和负压抽吸措施,将抽吸的气体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5监测
5.1监测方法
5.1.1排气筒中恶臭污染物的监测按照GB 14554、GB/T 16157 和 DB 11/501 的相关规定执行。
5.1.2无组织排放恶臭污染物的监测按照 GB 14554、HJ/T 55 和 DB 11/501 的相关规定执行。
5.2在线监测系统
5.2.1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具有联网功能的恶臭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5.2.2在线监测点应沿场界设置,应至少在主导风向上风向和下风向各设置 1 个监测点。监测的恶臭污染物项目应至少包括氨和硫化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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