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定期对垃圾处理费的代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积极完成代收任务的代收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城市环卫设施规划、建设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逾期既不缴纳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各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乱收费、重复收费的;
(二)不认真履行代收职责的;
(三)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四)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收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