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丹麦
丹麦是建筑废弃物有效利用技术比较成熟的国家,最近10-15年间,其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率达到75%以上,超过了丹麦环境能源部门于1997年制定的60%的目标。最近,丹麦政府的政策目标从单纯的废弃物再利用开始向建筑材料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的方向发展。
丹麦1997年全国建筑废物资源利用率为75%,其中废混凝土的排放量约为180万t,再生利用175万t,再资源化率高达97%。1989年10月,丹麦混凝土协会制定了再生骨料技术标准,将再生粗骨料分为2个等级,并对再生骨料的饱和面干表观密度、轻骨料含量、杂质含量以及粒度分布等做了详细规定。
1.5德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已经有了将废砖经破碎后作为混凝土材料使用的经验,是较早开始对废混凝土进行再生利用研究的国家之一。1997年德国实施再生利用法,1998年8月制定了《混凝土再生骨料应用指南》,在再生混凝土开发应用方面稳步发展,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
德国1994年全国建筑废物资源利用率为17%,其中废混凝土的排放量约为4500万t,再生利用870万t,再资源化率为18%。而其中大部分用在公路路基材上。再生骨料技术标准,将再生粗骨料分为4个等级,并对再生骨料的最小密度、矿物成分、沥青含量、最大吸水率等做了详细规定。
1.6欧洲其他国家
法国1990-1992年全国建筑废物资源利用率为15%,其中废混凝土的年排放量约为1560万t,再资源化率不明。但其中大部分用在公路路基材上,并且再生利用限制在道路工程和掩埋工程。再生骨料标准参考国际材料与结构研究实验联合会(RILEM)关于再生骨料的相关技术标准,并与西班牙、比利时共同计划制定《混凝土再生骨料的应用指南》。
比利时1990-1994年全国建筑废物资源利用率为94%,其中废混凝土的排放量约为640万t,再生利用620万吨,再资源化率为97%。再生骨料标准参考国际材料与结构研究实验联合会(RILEM)关于再生骨料的相关技术标准,并与法国、西班牙共同计划制定《混凝土再生骨料的应用指南》。
瑞典1996年全国建筑废物资源利用率为20%,其中废混凝土的排放量约为112万t,再生利用22万t,再资源化率为20%。再生骨料标准参考国际材料与结构研究实验联合会(RILEM)关于再生骨料的相关技术标准。
1.7美国
美国是较早提出环境标志制度的国家,政府制定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1982年,在混凝土骨料标准ASTMG-33-82中已规定废混凝土块经破碎后可作为粗骨料、细骨料来使用,但没有制定再生骨料技术标准,美国陆军工程协会(SAME)在有关规范和指南中鼓励使用再生混凝土骨料。美国明尼苏达州运输局标准(MDOT)和俄亥俄州运输局标准(MDOT)规定了再生混凝土作为道路铺装材料时的使用条件和试验方法。
美国1996年全国建筑废物资源利用率为20%~30%,根据国内加工设备能力推算其废混凝土的再生利用量约为5000万t(含沥青混凝土)。
1.8韩国
韩国是继日本之后,较早着手研究废混凝土的处理与再生利用的亚洲国家之一。韩国国家标准(KS)针对废混凝土再生骨料、道路铺装用再生骨料以及废沥青混凝土再生骨料制定了相关技术标准。国家交通部制定了《建筑废弃物再利用要领》,根据不同利用途径对质量和施工标准做了规定。环境部制定了《再生骨料最大值数以及杂质含量限定》,对废混凝土用在回填土等场合时的粒径、杂质含量做了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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