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审计局 厦门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厦门市环卫职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10月10日
厦财教〔2011〕27号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各区财政、环卫部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城镇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0〕25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决定设立厦门市环卫工人救助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切实保障环卫工人的身心健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环卫工人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环卫工人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从事环卫行业工作人员的健康,进一步提高环卫工人救助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环卫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卫工人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直接从事环卫作业工作的人员因工作导致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致伤、致残)的医疗救济,以及环卫作业人员因病、自然灾害等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给予生活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救助资金使用对象是受市、区两级环卫部门管理的并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直接从事环卫作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卫工人”):
(一)从事道路、公共场所保洁和垃圾转运的人员;
(二)从事填埋、压缩垃圾转运的作业人员;
(三)从事垃圾渗透液转运以及现场监测的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四)其他从事环卫工作的作业人员。
以下人员不纳入救助资金的救助范围:
(一)环卫部门从事行政、后勤等工作的非一线作业人员;
(二)其他非环卫部门管理的从事保洁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救助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各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四)救助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 救助资金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并接受市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纳入市市政园林局部门预算,由市市政园林局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厦门市环卫工人救助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其他渠道来源资金纳入该专户统筹管理使用。
第八条环卫工人困难救助分医疗救济救助、生活困难救助两种方式,具体使用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医疗救济救助
环卫工人在实施作业中因受伤需实施抢救、治疗,如属经济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指人均月收入在厦门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下同),对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需个人负担部分,可一次性给予自付医疗费用一定比例的医疗救济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在实施抢救、治疗时发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2500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50%;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70%。以上补助分段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二)生活困难救助
环卫工人因患病、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一定金额的救济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生活困难救济补助。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生活困难救济补助。
第九条 申请救助资金,申请人应提交《厦门市环卫工人救助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申请医疗救济救助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或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2.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或住院证明。
(二)申请生活困难救助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或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2.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患病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或住院证明;遭遇自然灾害的应提交事情经过说明原因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第十条 申请救助资金的程序
(一)市、区环卫部门管理的环卫工人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审核后公示三天,期满无异议的,分别送市、所在区环卫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