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消纳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店面装饰材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相关的规章政策的制定、处置的核准、终端处置场资源化利用的建设和监管。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归集点)消纳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环保、土地、规划、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消纳工作。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以资源化利用为主,推进示范项目建设,逐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对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扶持,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资源化产品的扶持政策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
第二章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管理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的建设单位(个人)需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运输车辆信息、运输计划、计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本项提出的运输计划应当包括运输时间、运输线路、消纳场等事项;建设单位未能确定消纳场的,应当提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申请。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消纳申请,应当根据统筹安排原则指定消纳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
(二)建设单位(个人)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处置核准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三)建设单位(个人)自行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出具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车辆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的相应材料及运输线路计划。
(四)申请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辆整洁,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
(五)建设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前应与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签订《苏州市建筑垃圾运输环境管理责任书》明确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工程施工进度、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线路、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根据运输量交纳相应数额的路面清洁保证金。
第八条 机动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随车(船)携带《苏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严禁超载、车轮夹泥,车厢顶盖应关紧保证车厢密封,严禁发生抛、撒、滴、漏现象。
第十一条 获得处置核准的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至各区指定的归集点;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可直接运输至市终端消纳场。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归集点存放、消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章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归集点管理
第十三条 对建筑垃圾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辖区内设立若干归集点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同时配合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归集点的建设,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市规划、国土、财政、市容环境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区政府设立归集点。
第十四条 归集点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归集点应具备良好的道路环境,适合重型车辆的进出;
(二)归集点一律设置清洗台及相应的污水排放设施,进出口通道必须硬化,严禁运输车辆带泥上路;
(三)归集点内应配备大型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
第十五条 归集点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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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中国环卫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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