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尚无全国性的专门的包装废弃物管理法规,仅在《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两部法律中有原则的规定,但不具有可操作性,基本处于政策宣传层面,不能解决现实问题。此外,我国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订了一些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如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和中国包装总公司颁布的《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上海、深圳等市制订的一些法规。虽然这些法规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如《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的法律层次低、处罚力度小,实施后效果不佳;而《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只是推荐性标准,不具备强制效力;地方性法规仅限于管理当地的包装废弃物,不能适用于全国。
(三)分类回收工作严重滞后
调查研究表明,凡是对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得好的国家和城市,都对垃圾实行分类投资、分类收集、分类清运和分类处理。我国目前几乎没有进行过对城市垃圾分类的工作。各种包装废弃物和厨房垃圾混在一起,只有掩埋或焚烧,难以有效利用资源。包装废弃物的分类完全靠手工分拣,达不到准确的分类,使后期的处理难以进行,即便处理也只能获得很原始和粗陋的产品。而且,由于没有专用的分类的废弃物回收箱,废弃物的回收过程不仅繁复,而且废弃物普遍被再次污染。例如,我国聚酷(PET)处理加工企业选择进口国外废弃PET瓶,而不采用国内的废弃PET瓶。
(四)回收渠道混乱
我国过去的废弃物回收是靠单一的政府行政行为为依托的回收系统支撑着的。近些年来,由于经济上、观念上的原因,原有的国有回收体系已解体,以市场为依托的新的回收体系尚未建立,只有一些自发的民间回收机构、大量的个体户和闲置人员在从事回收工作,回收渠道混乱。在回收物品的选择上存在“唯利是图”的现象,只回收利润高的,致使利润低的大量废弃物无法回收。被回收的废弃物很大一部分卖给小造纸厂、小铝厂、小塑料造粒厂,利用率低,资源浪费大,二次污染严重。
四、包装废弃物逆向物流体系的构建
(一)加强包装废弃物逆向物流的立法工作
世界各国经验表明,逆向物流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法律法规。鉴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不能有效调控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而且,随着我国包装工业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包装用途越来越广,包装用量越来越大,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再生利用问题日益紧迫。因此,有必要吸收国内外包装废弃物法律法规的制度和实践,尽快制订适合我国实际的《包装废弃物法》。《包装废弃物法》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关于包装物的设计、生产和材料的规定。二是关于包装应可被多次运输和使用的规定。三是关于包装回收再利用的规定。四是贯彻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原则。
(二)制定支持包装废弃物逆向物流的财税和收费政策
政府应根据“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利用税收等经济杠杆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促进包装废弃的回收工作。一是征收垃圾税。一项国外研究表明,如果每袋32加仑的垃圾收税1.5美元,将使城市垃圾减少18%。采取垃圾收费的同时,还应积极鼓励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二是征收包装税。对包装生产企业和使用包装物的制造商和进口商,生产或进口的总量与包装物回收数量之间的差额部分征收包装税,差额越大征收的税率越高。三是收取包装押金。对于一些易直接重复使用的包装,可采用包装押金制,以经济利益驱动包装废弃物回收。
(三)明确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指标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指标。如德国法规上明确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玻璃、马口铁、铝、纸板和塑料等包装材料回收率必须达到80%;2000年起生产商、进口商必须完成70%的废旧包装物回收率;2003年起包装材料85%要循环使用。英国规定,2000年起实施对60%的工业用品包装物和35%家庭用品包装物回收再处理利用。2005年,欧盟要求其所有成员国重新制定政策,制定了在2008~2015年间包装垃圾的再利用率提高到55%以上的回收目标。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不同类别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做出明确规定。
(四)建立有偿回收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回收体系
各地应设立专业的包装废弃物回收公司,该公司的组建可由政府出资也可由包装材料生产商、包装物生产商、经销商共同出资,并提出申请,由政府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发给许可证。对于这类回收公司,应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回收公司可与大型超市、社区服务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定向关系,定期上门回收包装废弃物。对于回收来的各类包装废弃物,公司经过清洗、整理、再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的再生方式处理,有的送回产品生产厂家直接再利用,有的送到再生资源加工厂进行再生,成为再生原料。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原有城市垃圾回收利用系统的作用,从垃圾中收集的包装废弃物也可以送到回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