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降雪应及时清扫、清运。
3、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共厕所设施等级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其他地区应不低于三类公厕标准,保持内外整洁、完好。
4、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
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5、垃圾运输站,各种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
6、居民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五、环境保护
1、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2、在人口集中地区或者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其他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3、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4、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无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执行。
六、园林绿化
1、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2、城市行道树应保持树列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枝、死树,不应妨碍车、人通行。
3、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季相分明;绿化应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地皮空秃;绿地内无杂物。
4、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完整。
5、应推广庭院绿化及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特色绿化。
6、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七、广告标志
1、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广告设施与标识分类
类 型
a(m)或S(㎡)
大型:a≥4或S≥10
中型:4>a>2或10>S>2.5
小型:a≤2和S≤2.5
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
2、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3、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4、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①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②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③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④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⑤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⑥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6、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7、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8、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施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9、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及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10、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11、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12、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13、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2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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