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近几年兴起“从摇篮到摇篮”这个资源循环概念,以日本富士施乐为例,其复印机在生产过程中做到了零污染,随后送到消费者手中使用,待客户使用完毕,又通过物流公司回收到工厂,富士施乐对已经完成生命周期的复印机进行拆解,通过检测,保留合格的零件,其前提是此零件能以同等质量应用于新的同型号产品。因此可以说,通过这一“从摇篮到摇篮”的循环经济闭合循环过程,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
再以丰田汽车的一家全自动化回收工厂为例,回收工厂依据重力、磁力、离心力等各种物理学以及化学原理设计了一套几乎全自动化的分类回收系统,使得一辆汽车92%的零部件都可以实现循环利用,剩下8%的废弃物被焚烧后用于发电,最后残留的坚硬残渣被运往海边围海造田。这一实践表明,循环经济理念不仅能使企业盈利,确保资源不被浪费,还可以大大减少污染。
显然,日本企业扮演着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角色,生产企业不仅负责生产产品,还是电子垃圾变废为宝的参与者。在电子垃圾问题上,日本规定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制度。日本法律规定:生产者在其产品使用和废弃后,应对产品的正确再生循环利用和处置负一定责任;生产者有责任改进产品的设计和材质,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以便对使用过的产品进行回收及循环利用。
除了政府和企业的努力外,消费者的参与也十分重要。假如消费者随意丢弃电子垃圾,则肯定会使垃圾回收成本大大增加,生产企业就会难以收集到足量的废弃产品进行再生循环利用。为此,日本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垃圾的再生循环利用过程中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不得随意丢弃电子垃圾。
所以,日本电子垃圾的回收和处理责任是企业、零售业和消费者共同分担。具体地说,就是一旦家庭使用的电子产品完成了其生命周期,消费者有义务自己花钱将其送到回收场所,并根据电器类型承担相应费用;零售业者则必须开展回收业务;生产厂家或进口商则承担再商品化的义务。
(二)法国:法国电子垃圾回收遵循"谁生产,谁销售,谁使用,谁就负责相关的环保费用"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电子产品生产商作为回收主力,承担其产品的回收及循环再利用。
(三)德国:回收的意义在于减少污染,节约能源,这是德国回收利用旧电器的指导思想。德国负责回收利用旧电器的机构都是各市区的直属市政企业。通过各种途径为民众进行废旧电器的回收提供方便,保障废旧电器的回收途径通畅。
(四)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对废旧家电的处理制定了一些强制性的条例。当局还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确保有再生产成分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居优先地位,以此推动包括废旧家电在内的废旧物的挥手利用。
(五)结论:从国外发达国家发展电子废弃物回收物流的经验来看,其第一步是政策先行,将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的各个细节写入法律,用法律来约束生产者、消费者等回收物流活动的参与者,建立各个层次的责任制,让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第二是电子产品生产者将负起回收物流的主要责任,在生产过程中要改善工艺,走绿色产品路线,在回收电子废弃物的过程中,要执行“谁生产,谁负责”的理念,发展废弃物回收的先进技术,用产业化的措施来发展电子废弃物回收物流。第三是要形成一条回收物流的产业体系,用供应链的思想来指导整个产品从开发到回收的流程,形成一个合理完整的回收体系,将涉及其中的上游生产商、零售商、消费者、物流中心(回收中心)协调起来,各司其责。
五、中国电子废弃物回收物流的对策
(一)政府宏观角度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形成电子废弃物回收物流的法律体系
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的立法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尚缺乏一部能够统领电子产品的清洁生产以及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等各个方面工作的综合性立法。综合性、统率性立法的缺乏致使电子废弃物管理处于政出多头、职责交叉重叠、政策矛盾的境地。此外,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随意处置电子废弃物的行为,明确生产者、经销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利于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无害处置的财政、税收、金融方面的鼓励措施,均需要法制的保障。应当看到,加强电子废弃物的管理需要颁布一些新的技术政策或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还会与过去颁布的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标准发生矛盾,形成制度方面的障碍,所以要形成一个法律法规体系,从系统的角度综合考虑各个管理部门、电子产品的各个流程,形成以一部法律统领全局、各个细节明确立法的法律体系。
(2)通过立法手段建立制造商和零售商责任制 。







盈峰环境排水抢险车赴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环卫科技网公众号
环卫微学院公众号
乐分圈微信公众号
厕重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