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运处理市场化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有机垃圾的收运、处理;收运作业队伍、处理单位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有机垃圾的处理工作;收运、处理服务费在规定范围内由市场决定,政府对价格实行宏观调控。在买方市场形成后,有机垃圾产生单位可自由选择收运处理单位。
三、研究建立有机垃圾管理(含园林绿化垃圾)规章政策体系
研究制定《深圳市有机垃圾管理办法》。明确有机垃圾的范围,管理处理的原则,组织管理体制,各有关管理部门职责,有机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处理企业责任、义务等,对有机垃圾从产生源头、收运过程等进行有效监管。需要出台有机垃圾处理费补贴标准、有机垃圾运费标准、有机垃圾收运、处理单位资质要求以及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开展有机垃圾收运、处理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开展有机垃圾资源化试点工作,比如说,开展有机垃圾沼气—电力—肥料一体化的试点。试点工作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实现高标准、高起点运作;同时试点期间,城管部门对各试点企业的试点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扶优汰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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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亚玲,张鸿郭,周少奇.城市垃圾焚烧及其余热利用[J].环境卫生工程,2005,13(5):30-40.
[3]徐国华,隋玉柱,魏玉西.城市垃圾问题与处置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6,31(3);29-31.
感谢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本项目的大力协助和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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