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专业从事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其收入一方面来源于对工业固体和危险废物的掩埋、焚烧、净化等处置收入,另一方面来源于利用工业固体废物所生产的工业用原材料销售收入。A公司关心的是,现行税制下能够享有多少税收优惠?
营业税免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这里所称的垃圾处置,是指专业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业务。所以,工业固体和危险废物的处置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
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公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并明确了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第2类别“公共垃圾处理”“中”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A公司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政策优惠。
企业所得税收入减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用以上三重税收优惠扶持垃圾处置企业资源回收利用,充分体现了当前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