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台湾地区焚化炉空气污染排放标准
1999年4月7日公布的台湾地区废物焚化炉空气污染排放标准如表2所示(表2中原单位即m已换算成mg/m3)。表2中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除另有规定外,均为测定方法中所规范的采样时间平均值;各项污染物的测定,如采用自动连续测定法,除另有规定外,以1h平均值为标准值;同一厂区内,如同时有数座焚化设备,则以各焚化设备处理量的总和为施法依据;粒状污染物依排气量换算:C=1364.2Q-0.386,Q为排气量(mg/m3),如计算所得的C大于220mg/m3,则以220mg/m3为允许排放量。
表2台湾一般废物焚化炉空气污染排放标准mg/m3

注:1)以SO2表示;2)以NO2表示;3)为1h平均值;4)铅、镉、汞及其化合物的标准值含固气相
1999年4月14日台湾又公布了废物焚化炉二恶英类管制及排放标准。标准规定二恶英类排放标准值,即:新建焚化炉为0.1ng/m3;已有焚化炉为1.0ng/m3。该标准还对焚化炉操作运转条件规定:①二次空气注入口下游燃烧温度1h平均值不得低于850℃;②因气停留时间,已有的焚化炉为1s以上,新建的为2s以上;③因道出口CO1h平均值应低于125mg/m3;④排气中氧含量为6%以上;⑤除尘器入口烟气温度,已有的焚化炉为280℃以下,新建的为200℃以下。
有关二恶英类的检测,要求每年定期检测一次,检测时采样及测定要达5次以上。将测定值依大小排序,取中间三数值的算术平均值,每次采样时间应间隔1h以上。
北投焚化厂某些污染物控制设计值及实测值如表3所示。
5结论
台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起步虽然较晚,但起点高,规模大,目前在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管理及二次污染控制方面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我国大陆目前只有深圳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具有常年稳定运行的业绩[2],不少大、中型城市正在建设或计划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台湾有关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运营及污染控制方面的经验可供借鉴。
表3北投焚化厂某些污染物控制设计值及实测值与标准值比较mg/m3

参考文献:
[1]张乃斌.垃圾焚烧厂系统工程规划与设计[M].高雄:新雅出版社,1998.1-40.
[2]王伟,袁光钰.我国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现状与发展[J].环境科学,1997,18(2):8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