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试验方法
5.1 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的类别用目视检验。
5.2 参照GB 16487.7、GB 16487.8和GB 16487.10控制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的夹杂物。
5.3 按照供需双方商定的分析方法对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的化学成分进行分析。
5.4 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的供应方式、清洁程度可用目视的方法进行查看,必要时可抽样测定。
5.5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外形尺寸及单块重量的测量方法等及本标准中未规定的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宜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也可委托其他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按照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单独封存,并在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2 组批
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类别、组别、名称的废料废件组成,批重不限。
6.3 检验项目
应对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的组成与形态及合同要求的相关项目(如化学成分分析)进行检验。
6.4 取、制样方法及其他
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的取、制样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每批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应附有标签,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的类别、组别、名称;
c) 批号;
d) 批重;
e) 本标准编号。
7.2 包装
7.2.1 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均应包装后交货。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易碎废料废件破碎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释出。
7.2.2 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的包装应遵照《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7.2.3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金属废料废件的包装应遵照《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相关规定,其他金属废料废件可参照执行。
7.2.4 废电池的包装应遵照GB/T XXXXXX的有关规定。
7.3 运输和贮存
7.3.1 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的运输和贮存应遵照《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7.3.2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应遵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国内转移应遵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金属废料废件的运输和贮存应遵照《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相关规定,其他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可参照执行。
7.3.3 废电池的运输和贮存遵照GB/T XXXXXX的有关规定。
7.3.4 在运输前,应对以下信息进行登记:
a) 承运者信息:运输单位名称、使用运输工具名称;
b) 出发地点及日期;
c) 运达地点及日期;
d) 所运输金属废料废件的类别、组别、名称;
e) 所运输金属废料废件的重量或数量。
7.3.5 运输车辆宜采用厢式货车,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
7.3.6 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的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般贮存场地应符合GB 18599 的相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场地应符合GB 18597 的相关规定。
7.4 质量证明书
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交货时,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写明:
a) 供方名称;
b) 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类别、组别、名称;
c) 批号及批重;
d) 检验结果;
e) 发货日期;
f) 质量检验部门的印记;
g) 本标准编号。
8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类别、组别、名称;
b) 主要金属组分等特殊要求;
c) 重量(或数量);
d) 本标准编号;
e)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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