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2006]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
商丘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商丘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加快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市区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根据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委托,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各县(市)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六条 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驻商单位、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本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优抚及低保对象缴费确有困难的,凭证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减免。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各自辖区征收,也可委托其他职能部门征收。代征单位可以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未经批准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项目及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征收单位凭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征收,收费人员须经市财政、物价、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执收公务证》持证上岗收费。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市财政特设专户。城市垃圾处理费专项支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用途提出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取。
征收单位应当办理《票据准用证》,按票据管理规定领取、使用、核销票据。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
(一)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所需费用。
(二)城区街道的清扫、保洁。
(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改造、维修。
(四)环卫机械设备的购置、更新、维护与使用。
(五)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及技术推广。
(六)有关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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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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