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持城市清洁、整齐和美观,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单位,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但尚不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的车辆,必须采取临时苫盖密闭措施,预防运输泄漏、遗撒,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三、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混凝土冲洗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场内主要运输通道应用C20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冲洗,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冲洗平台清扫冲洗干净。
六、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行为或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