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托96310城市管理违法举报受理热线电话,动员广大市民对建筑垃圾乱排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和举报。
4.编印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料,发送到建设、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组织企业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增强其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
5.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注重完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每个环节水平的提高,坚决遏制抛、洒、滴、漏和乱排、乱倒建筑垃圾等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12月份)
1.在建筑垃圾生产源头--建筑施工现场,各车辆出入口24小时视频监控安装到位,建筑垃圾专人填单出运把关到位,建筑垃圾车辆出工地前轮胎冲洗和装载密封检查到位,严禁建筑泥浆船运。
2.设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统一标志标识,安装车辆定位系统,改善车辆密闭装置,严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城市主干道、以及交通高峰期运输,严格按照审批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建筑垃圾运输,确保城市秩序和道路畅通。
3.建立消纳场接受建筑垃圾消纳登记回执制度,定期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报送各运输企业和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消纳情况,并在消纳场入口处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设施,坚决杜绝中途倾倒建筑垃圾现象发生。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交警、路政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进行不定时、不定点检查和巡查,港航、海事等部门对船只运输建筑垃圾加强检查,对违法运输、堆放、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按法律规定从严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规范运作阶段(2010年12月底—2011年1月)
区政府将组织对整治成效进行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活动经验,找出管理与执法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将强化日常管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逐步形成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企业遵纪守法、运作规范,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监管有力,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到位的建筑垃圾日常运行新机制,切实巩固发展整治成果。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建设规划部门对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竣工验收时应有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意见,加强施工现场标化管理;
(三)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黑恶势力插手建筑垃圾处置的打击力度,确保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规范运行;交警部门要做好运输车辆路线、时间的审核,加强对无牌无证及超载车辆的打击;
(四)交通部门做好对非法营运建筑垃圾的车辆查处及在公路上超限车辆的打击;
(五)水利部门加强建筑垃圾直排、偷排河道的打击;
(六)海事、港航部门要做好对内河无牌无证、非法营运船只的打击力度,边防、工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七)国土资源部门对于非法侵占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私自设置建筑垃圾填埋场及随意向农田倾倒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及建筑垃圾监管的专项经费;
(九)物价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的核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政府成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各职能部门也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照区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同步推进。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是有效遏止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规现象、彻底改变城市道路环境状况、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整治工作,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成效。
(三)落实责任,奖优罚劣。各相关部门和各单位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整治工作结束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配合不好,影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单位或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协调,严格执法。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法规的规定,从严把关,依法许可,从源头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及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部门之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分工合作,加强配合,齐抓共管,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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