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椒江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椒政办发〔2010〕158号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椒江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建筑垃圾现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0〕126号)和《关于印发市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电〔2010〕50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循环、可持续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为宗旨,按照“源头规范化、清运市场化、消纳有序化、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审批、部门联动、加强监管、增强行业自律行为,逐步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确立“点对点消纳,线管线监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目标(出点多少,消纳多少,陆路水路两线,全线监控),力争实现源头“明”,中端“净”,末端“清”,营造整洁卫生、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
一是源头“明”,做到源头管理标准化。严格标控建筑垃圾生产点,抓好施工工地标准化,力争实现生产点出点数量清楚,出点车辆合法,出点清洗规范,出点车辆整洁。
二是中端“净”,实行中端监控全线化。严格监控建筑垃圾运输过程,抓好监督控制全线化,力争实现运输市场阳光操作,运输车辆密闭运行,运输路线全程定位,运输道(河)路全线保洁。
三是末端“清”,实现末端消纳数字化。严格管控建筑垃圾处置末端,抓好消纳场所数字化建设,力争实现消纳数量与土方出点量清,消纳总量与建筑垃圾土方总量清,建筑垃圾运输费用与处置费用终点结清。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进行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处置渣土、泥浆等建筑垃圾的必须事先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许可后方可处置。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超出许可范围处置的,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二)整治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承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行为。建筑垃圾运输必须由取得资质的单位承担,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三)整治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车辆违规上路、无牌无证的车辆非法上路,车辆超高、超载、封闭不严运输建筑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行为。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监管和检测,严禁不规范的运输行为。
(四)整治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和采用船只运输建筑泥浆的行为。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完善监管制度,确保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对利用船只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整治未达到标准化管理要求的施工工地。重点是整治围墙(围护)、出入口路面硬化、车辆清洗设施、污水泥浆沉淀池等相关措施落实未到位的;施工现场未落实专人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未落实人员建筑垃圾处置数量登记、车辆装载封闭情况检查、出车上路前轮胎冲洗的;未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持续24小时监控的工地。超载、未封闭运输和车身泥浆未清洗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入工地。
(六)整治未按照规定进入合法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消纳,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以及向河道、湖泊等水体排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七)整治未经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准,利用良田、耕地、河道、池塘、留地及其他场地非法接纳用于处置、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八)整治消纳场所未按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等相应设备;未落实人员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车辆登记、建筑垃圾运载数量回执核实;未按规定配备消纳场平整设备或将配置的设备闲置未启用的。
四、整治步骤及工作安排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具体安排为: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1月份)
1.召开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发动相关部门各尽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建筑垃圾整治各项工作的落实。
2.通过电视、报纸、宣传车等媒体宣传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活动的意义和目的;重点在城市道路、建筑工地、消纳场地、运输企业广泛开展整治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