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尚无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的标准或者规范,大多数施工单位只是将能够直接卖废品的金属、木模板、包装纸进行分拣,而其他的废物则混杂在一起堆放。未进行更详细分类的原因,39.7%的被调查者认为主要是考虑成本,因为分拣需要增加人手;65.1%的被调查者认为场地空间有限是限制分类的主要原因;还有47.6%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垃圾种类繁多,很难分类,而且即使分类了,绝大多数废物没有回收再利用的途径,最后还是一起堆放到垃圾填埋场,意义不大。
各工地堆放废物的地点也不固定,开辟出专门的堆放场地的仅占25.4%,占用工地附近场地堆放的有22.2%,租借场地的有4.8%,还有47.6%需要视情况而定。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场地大多在城市建筑密集区,场地比较狭小,难以满足大量建筑垃圾的堆放要求。
2.2.4废物运输
一般金属和木模板等废物会有人到现场收购,而其他没有直接经济价值的废物则要定期运出场外。在选择这些废物的运输方式时,有33.3%的被调查者选择雇佣专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运输,或自行运走,这2种方式比较有利于查明建筑垃圾的最终去向。但是,也有高达44.4%的被调查者选择雇请私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运输,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这些私人单位也可能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因此很难查明建筑垃圾最终的去向。
在选择运输方式时,74.6%被调查者表示主要是考虑方便快捷,而36.5%表示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却对运输单位是否具有相关资质不太重视。这种情况与当前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受纳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有一定的关系,各个部门如果衔接不到位,就会造成管理上的漏洞。
3原因分析及建议
3.1主要原因分析
从调查和访谈的结果可以看到,大多数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管理并不重视,多数只是出于文明施工的要求或合同要求有一些管理行为,管理的系统性还远远不够。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缺乏内在动力和外在约束。
3.1.1企业缺乏内在动力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实施建筑垃圾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与成本息息相关,无论是记录制度的实施、管理人员的配备,还是建筑垃圾的收集、分类、运输,都要求建筑企业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而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条件下,这种额外投入在施工企业投标过程中,一般未计入工程预算。虽然对废物进行管理可能带来收益,但成本增加的幅度大大超过了收益增加的幅度,这与企业追求最大利润的目标相矛盾,自然施工企业也就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不感兴趣。
3.1.2外部约束缺失
在现行体制下,企业处置建筑垃圾的成本远远低于实际社会成本,此时即产生了外部不经济性,这种外部不经济造成企业缺乏减少排放量的动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或采用以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予以干预。但在调查中发现,政府干预的效力还远没有发挥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权威不强。目前深圳市执行的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2005年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1998年深圳市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而且,有69.8%的被调查者对这些法规仅略有了解,还有17.5%的被调查者根本不了解。
2)法规条文笼统。77.8%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因而导致这些法规操作执行困难。仅有9.5%的被调查者认为这些法规的执行效果理想,而有41.3%认为效果一般,49.2%认为效果不太好。
3)执法力度不够。42.8%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的执法部门职责不明确,执法效率不高。由于当前建筑垃圾管理涉及建筑主管、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一旦衔接不当,就造成了执法空隙。调查结果也显示,当前对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主要在运输和倾倒环节,而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很少甚至根本没有。
3.2建议
从本次问卷调查不难看出,深圳市的建筑垃圾的管理现状还不尽人意,存在着一些管理的“盲区”。国外的经验表明,任何单一的法律措施或经济措施都难以有效地提高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和回收利用水平,为此,需要构建一个综合的管理框架,见图1,以有效提升我国的建筑垃圾管理水平。
如图1所示,该管理框架包括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科学技术3个主要方面。首先,政府要通过立法等手段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对建筑垃圾的产生和处理进行约束。这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最直接方式,但是可能需要很高的监管成本。经济措施也是一种使外部效用内部化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不同环节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或进行收费,以提高企业进行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积极性。另外,无论是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还是资源化,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而我国的建筑垃圾减量和处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仍有待政府大力推动。
图1建筑垃圾管理框架






2020全国厨余(餐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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