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垃圾卫生填埋及垃圾焚烧
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符合环保部及建设部颁发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偏远乡镇生活垃圾应采用有机物堆肥化处理,无机物填埋,塑料、玻璃等集中资源化收运方式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以及具有一定污染防治功能的简易处理方式。现阶段农村垃圾不宜单独建设焚烧设施。
(四)简易垃圾填埋场
简易垃圾填埋场为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针对偏远山区垃圾整治而实施的过渡性处置措施,不适用于这些地区永久性垃圾处理场选址及处置要求。由于在全国属探索性的工作,特对简易垃圾填埋场作如下要求:
1、简易填埋场规划原则和建设要求
要坚决防止城市周边简易填埋场建立后,由于经济利益原因出现的城市生活垃圾向乡镇“倒流”问题;坚决防止特大型乡镇及片区的简易填埋场处理垃圾量过大造成污染问题;以下村镇不得建设简易填埋场:
(1)目前采取集中收集后送县级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方式的村镇;
(2)县(市)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规划已经包含的乡镇。
(3)平原地区村镇边界距离县城25公里以内(不含25公里),距离县城垃圾处理设施30公里以内(不含30公里)的地区。
(4)丘陵及山区村镇边界距离县城20公里以内(不含20公里),距离县城垃圾处理设施25公里(不含25公里)的地区。
(5)距离城区远,乡镇垃圾集中收运处置人口大于10万人或集中收运处理片区人口大于10万人,日处理规模达到50吨以上的垃圾处置设施应按《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规范》GB16889及《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及相应规范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也可考虑建设压缩式垃圾中转站,送县城集中处置。
2、简易填埋场选址要求
(1)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垃圾处置规划及城镇规划;
(2)简易垃圾填埋场不应建设在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考古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军事要地及其它保护区内。
(3)防洪按不低于50年一遇标准设计,并处于水库、湖泊及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以外。山谷型填埋场汇水面积需较小。
(4)填埋场需避开以下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坍塌、滑坡及隆起地带;活动断裂带;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活动坍塌区;湿地;未稳定的冲沟等。
(5)垃圾场距离周围人群聚居区应有不小于500米的防护距离;对周围设施应有足够的防护距离。
(6)选择场址应具备一定天然防渗条件。地下水最高水位应位于填埋场场底2米以下。
3、简易填埋场建设的安全及污染防治要求
(1)简易垃圾填埋场应具有防渗、地下水排导、渗沥液收集、渗沥液贮存或处理、气体导排、防雨、防洪、覆盖及封场设施。
(2)为防止垃圾场自燃,垃圾场应与周围树林之间设防火带。
(3)垃圾填埋场的场地应采用渗透率较低的粘土分层压实,场底压实后粘土厚度不得小于1米,边坡粘土厚度不得小于0.5米。压实密度大于90%。
(4)地下水较浅的应在粘土防渗层底部下1米深应设地下水排水砾石盲沟和排水导管。
(5)场底防渗层上应设渗沥液排导砾石沟和穿孔导管,穿孔导管最小直径不能小于200毫米,选用坚固耐腐蚀管道。为了防止砾石嵌入土壤,粘土沟及周边应铺设300mg/m2土工布,根据场底大小确定是否需要支管布置,场底坡度1-2%,防止积水。平原坑埋应设渗沥液,渗沥液采用动力提升至贮存池。
(6)填埋场应设气体导排系统,导排管随堆体上升而逐渐增高。收集到的甲烷气体应尽量采用燃烧方式处理。
(7)填埋场应设雨水收集截洪沟,场内填埋区域和未填埋区域可以雨污分流,减少雨水进入填埋区。
(8)收集到的渗沥液应设贮存池,池容满足各降雨条件下渗沥液处置运输的贮存要求,蒸发量远大于降雨量的地区,渗沥液处理采用供回喷蒸发;可采用其它无动力或低能耗的处理技术减少渗沥液污染。为有效减少渗沥液,降低处置费用,应采用分区填埋分区覆盖的方式,也可以设防雨设施。
(9)为保证填埋堆体稳定,填埋场不允许坡面直接倾倒方式。应采用场底逐层填埋方式。
(10)填埋场达到填埋高度后应进行封场处理。
(11)填埋场做好道路组织,盘山道路应满足重车运输要求。
4、填埋废物入场要求
(1)含水量较高的污泥不能进入填埋场,以防治降低填埋堆体的稳定性,防治阻塞渗沥液收集系统。
(2)畜禽粪便,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及液体废物不能进入填埋场。
(3)工业废弃物不得入场;
(4)为了防止城市生活垃圾向农村“倒流”,城市市区生活垃圾不得进入简易填埋场;
(5)农业废弃物应尽量分选,综合利用,控制入场;
(6)农村医疗垃圾、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农药、肥料及其包装及其它危险废弃物,废旧电器不得进入填埋场;
(7)建筑垃圾应另寻场地堆放,不得和生活垃圾混合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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