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科[2010]4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福州市市容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化粪池的设置管理,省厅组织专家制定了《福建省化粪池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贯彻实施,在实施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省厅。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福建省化粪池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能力,节约化粪池占地和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室外排水的污水系统设计及化粪池设置。
第三条 新区的市政和建筑室外排水的污水系统设计及化粪池设置原则上应满足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第四条 不设化粪池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在项目规划审查、管线会审时予以审查。城乡规划和排水主管部门分设的,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查、管线会审时应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未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现有已建化粪池符合本规定的,应逐步予以取消。由业主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接入市政排水管网。
第六条 排水主管部门对不设或取消化粪池的项目应登记备案,加强监管。
第二章 化粪池设置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情况的,可不设化粪池:
(一)市政排水体制为严格的雨污分流制;
(二)市政污水管网末端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
(三)市政污水管道应完好,接驳口管径﹑标高及坡度均满足建筑室外污水管道接入的要求。
第八条 不设化粪池的项目业主,应在排入市政管网接驳点前设置拦污设施,并负责拦污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设置化粪池:
(一)建筑或居住小区室外排水接入市政合流制管网系统或排入城市内河和其他天然水体;
(二)市政污水管网末端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
(三)其他不满足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情形。
第十条 确需设置化粪池的工程,化粪池宜选用新型环保、高效化粪池。化粪池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取消化粪池的污水管道设置
第十一条 不设化粪池的建筑或居住小区,其各类生活污水管道应在建筑物外合流排放。
第十二条 污水管道宜采用内壁光滑、水力性能好、连接密封效果好、抗压强度高的新型管材;小区内检查井应选用塑料等新型检查井。
第十三条 建筑或居住小区室外污水管道应符合下表要求,市政污水管道设计参照相关规范执行。

注:表中最小坡度是对应粗糙系数 的管道。
第十四条 在较小管径满足排水流量的情况下,不宜采用放大管径减缓管道坡度的措施。
第十五条 排水管道转弯和交接处,接入角度宜大于135°,不宜采用等于或小于90°,当管径小于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 0.3m 时,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六条 室外排水管应采用检查井连接,检查井流槽的构造应严格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除有水流跌落差外,宜采用管顶平接;在最小管径管段处,当有适当冲洗水源时,可考虑设置冲洗井。
第十七条 生活污水检查井井底必须设置流槽,流槽深度应不小于井内下游管道内径的0.85倍,检查井内径宜不小于0.7m。
第十八条 建筑或居住小区室外污水管道﹑市政污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图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