⑨《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30-99)
4、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管理:
①《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②《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0)
③《医疗废弃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T18773-2002)
④《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
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⑥空气环境标准、水环境标准及有关恶臭控制、噪声防治等方面的环境标准。
附录三:
城区及乡镇生活废弃物基础资料与数据调查
城区及乡镇生活废弃物的产生量、组分等基础数据是开展城乡垃圾处理和管理工作、确定环卫设施规模与工艺的重要依据,应采用科学规范的计量与分析方法,提高数据的可靠性。
一、基础数据调查:
A.历史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
B.现状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
C.预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
D.数据的内容:
(i)垃圾产量:产生量(年、日)、清运量(车吨位、称重吨位、及其换算系数),变化预测;
(ii)垃圾成份:垃圾的组分、容重,有机物、无机物含量,可燃物、不可燃物含量,低位热值、含水率、灰份等及其变化预测;
E.预测模型:人口模型、统计学模型等。
F.数据口径:应对城市区划范围内总人口,城市人口、城市户籍人口、城市非农业人口、乡镇(街道)人口等口径所对应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分析。城市人口的统计与计算,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户籍人口(含在册非农人口与在册农业人口)、暂住一年以上人口,并考虑城市流动人口数量与比例。
二、其他参考数据:
1、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基准值
城区取1.1kg/(人。日),并可按照本地实际进行校正。
乡镇按照本地实际情况调查统计后取用。
2、城乡粪便产生量基准值
城区取1.3kg/(人。日),并可按照本地实际进行校正。
乡镇按照本地实际情况调查统计后取用。
3、城乡环卫系统就业人数
大中城市、旅游城市按城市人口的2~2.5‰配备;小城市按城市人口的1.5~2‰配备;各村按照300—500名在册人口配备1名专职保洁员。
4、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保洁要求
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保洁实行“两清扫、常保洁”,人员配备按道路标准划分四级:一级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每人3800平方米以下,二级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每人4800平方米以下,三级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每人5800平方米以下,四级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每人6800平方米以下。
5、水域河道保洁要求
水域河道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常年保洁制,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日常保洁。
a、主城区和市级以上河道,原则上按每2—3公里配备1名保洁员,其他河道按每3—5公里配备1名保结员;
b、河道保洁清理的垃圾要及时组织清运,做到日捞日清,并在指定地点倾倒。
6、环卫作业休息场所
休息场所标准按每人占有建筑面积不少于3—4平方米;
7、城乡垃圾桶(箱)
按每10—15户或每1—2幢范围内至少设1只垃圾桶(箱)。
8、村级垃圾房
占地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大于300米,并设计排水和通风设备。
9、废物箱、果皮箱
应符合以下标准:
a、美观卫生、标识明显、防雨防腐、阻燃耐用,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
b、设置间隔标准:商业、金融街道50—100米,主次干道100—200米,支路及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
10、公共厕所
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的数量参照下表:
11、环卫专用车辆
大中型城市按城市人口每万人2辆进行配置。村(街道)采用人力车、电动车或机动车。
环卫清运车辆数满足垃圾中转量需求,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环卫专用车辆标准;
清运压缩式车辆改造一律加装污水防漏装置,敞开式车辆在清运中必须采用蓬布严密覆盖。未经改造的环卫清运车辆不得投入运行;
环卫洒水车和机械清扫车,根据道路等级需求配备。
12、环卫停车场
停车场标准按每辆环卫专用车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13、垃圾转运站
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量来确定。
b、设置地点适宜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村(居)民影响较少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