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废旧电池的储运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旧电池储运的定义、储存要求、储存方式及设施、运输要求、运输方式及容器等。
本标准适用于废电池的储存与运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3 定义
3.1 废旧电池 battery scraps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以及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3.2 废旧电池储存 battery scraps storage
批量废旧电池收集、运输、资源再生过程中和处理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包括在确定废电池处理处置方式前的临时堆放。
3.3 隔开储存cut-off storage
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不同的物料隔开的储存方式。
3.4 隔离储存 segregated storage
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距离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
3.5 分离储存 detached storage
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3.6 严密封口 tight seal
容器经过封口后,封口处不外漏固体的封闭形式。
3.7 液密封口 liquid seal
容器经过封口后,封口处不渗漏液体的封闭形式。
4 一般要求
4.1 废电池储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3]163号)的有关规定。
4.2 废电池应堆放在阴凉干爽的的地方,不得堆放在露天场地,不得存放在阳光直接照射、高温及潮湿的地方。
4.3 废电池的储存、运输单位应获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4废电池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
4.5 废电池的储存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须具备电池方面的专业知识。
4.6 废电池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宜处于放电状态。
5 废旧电池的储存
5.1 要求
根据储存要求和是否属于危险废弃物,对废旧电池进行分类,见表1。
表1 废旧电池分类
5.2 储存规范
5.2.1 储存方式
废电池的储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开储存;
b、隔离储存;
c、分离储存。
不同储存方式的要求,见表2。
表2 不同储存方式的要求
5.2.2 储存设施
5.2.2.1 锌锰电池、碱性锌锰电池、锂一次电池等一次电池废料,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等二次电池废料可用PET塑料槽或铁桶储存。
5.2.2.2 废极片料、边角料、废渣等可用塑料编制袋或铁桶储存。
5.2.2.3 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及边角料可用PET塑料槽或铁桶储存,废铅酸蓄电池应先将电解液倒在废液收集容器中,然后置于PET塑料槽存放,均应附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标签应参照GB18597的有关规定进行。
5.2.2.4 凡漏液的电池必须放置在耐酸的容器内。
5.2.2.5 废电池储存容器的尺寸不做统一要求,但应满足不同储存方式的储存量限制。
5.2.2.6 废电池的储存设施参照GB18597、GB18599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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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