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回收利用 recovery
废器具除3.7.2外,其部件经过再加工、处理后,使之能满足原来的使用要求重新使用,或用于其他用途,包括回收能量的处理过程。
3.10
可再使用器件 re-used component
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具有可再利用价值的旧元器件。
3.11
可再生利用材料 recycling material
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具有可再生利用价值的材料。但不包括用于能量回收的材料。
3.12
可回收利用材科 recovery material
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具有可再回收利用价值的材料。包括用于能量回收的材料。
3.13
收集处理 collecting and disposing
消费者废弃的废旧器具被重新收集,运往相应场所进行处置、处理的全过程。
注:处置、处理过程包括对旧器具和废器具的区分鉴别处理,器具和器件的再使用处理,材为的再生利用、回收利用处理,以及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符合旧器具及器件安全标准的器具和旧器件,经过维修、消毒、标识,进入相应的二手市场流通,废器具进行分级分类拆解、再使用和再生利用处理,包括废器具维修,废器具分类拆解,旧器件再使用,废弃物材料再生利用,废器具中的有毒有害材料经过识别、分拣、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
3.14
器具整机质量 weight of whole appliance
含标准配置的各种附件和备件的器具整机净重。
3.15
再生利用率 recycling rate
废旧器具经过(拆解)处理后,可再使用的元器件、零部件的质量总和以及,可再生利用的材料质量总和占该器具总质量的百分比。
注:拆解作为收集(回收)处理后的一个基本的物理过程,其定义及操作应参照有关的技术标准。
3.16
危险物质或制剂 harmful substance and reagent
国家有关规定中列出的危险物质或制剂。
4 安全使用年限要求
4.1 安全使用年限
器具制造商应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按照GB 5296.2的要求表明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
器具的最低安全使用年限不应少于“家用电器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年限。
注:“家用电器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指1995年8月25日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
联合发布的国经贸[1995]458号“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及随后的补充规定。
4.2 安全使用年限评价方法
评价与验证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的依据标准是GB 4706.1和相应的特殊要求;具体器具安全性使用年限的评价方法参见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特殊要求。
4.3 旧器具的流通与使用
各种旧器具在经过专业的修复处理后,按GB 4706.1和相应的特殊要求检测合格,并加贴规定的旧货标志后,可继续流通与使用。
5 再生利用、回收利用要求
5.1 对于生产制造企业的要求
制造商在设计和制造产品的过程中应全面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器具报废时应易于拆解和再生利用、回收利用。制造商应尽可能不采用特殊的功能部件设计或制造工艺,阻碍旧器具及其零部件的再生利用,除非这样的功能部件设计或制造工艺在保护环境和/或安全要求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点。
对于大型器具,其元件、材料的再使用和再生利用率至少应达到电器平均质量的75%;
对于小型器具,其元件、材料的再使用和再生利用率至少应达到电器平均质量的50%;
对于其他器具,其元件、材料的再使用和再生利用率至少应达到电器平均质量的65%。
注:大型器具的产品项参考欧盟WEEE指令、附录ⅠA类别中的第1、10部分;
小型器具的产品项参考欧盟WEEE指令、附录ⅠA类别中的第2、5、6、7和9部分;
其他器具的产品项参考欧盟WEEE指令、附录ⅠA类别中的第3和4部分。
5.2 对于服务维修企业的要求
从事器具服务维修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对器具的服务维修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或服务维修企业的标准要求进行作业。
5.3 对废旧器具收集企业的要求
从事废旧器具收集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对废旧器具的收集过程中,要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要求进行作业。对有毒有害物质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危险物质或制剂要进行特殊处置。
5.4 对废旧器具处理企业的要求
从事废旧器具处理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具体的处理作业中,对有毒有害物质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危险物质或制剂要进行特殊处置。如暂时无法处理,应有义务送至有资质的处理企业。
6 标识
家用电器应按照GB 5296.2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用文字、符号或规定的图形进行标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是由于产品的尺寸或功能等原因,这个标识应印在器具的包装上、使用说明书上以及保证书上。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环卫科技网" 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本网站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环卫科技网及/或相关权利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环卫科技网及其所有公众号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环卫科技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2、如需申请授权或投稿,请联系:15275181529(电话同微信),经授权后 ,方可转载并注明来源与作者。
3、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15550005077(电话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