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1燃料供给系统必须配有自动控制要求的电磁阀或其他能自动关闭的阀门以及人工关闭嫩料源的截止阀或旋塞;对供油系统还须装设油滤器、油压表、油压调节阀等。
3.1.12燃烧室耐火材料和绝热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焚烧炉性能的要求,并能承受焚烧炉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及在船舶航行中由于摇摆、振动等船用条件所产生的附加应力。焚烧炉应采用中性或半酸性的耐火材料,耐火材料各预制件的铺设在工作表面处不应有明显的错位,各件间的填充物应充实平整,耐火材料工作表面宽度大于1.5mm的裂纹不允许存在,工作表面的剥落面积不得大于100cm2,深度不允许超过10mm。
3.1.13焚烧炉电气控制箱的外壳防护型式应符合IP22等级的要求,绝缘性能、检验规则、试验方法等要求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建造规范》第三篇“电气设备”、第六篇“机舱自动化”以及CB*3161的有关规定。
3.1.14焚烧炉电气控制箱与电气设备的接线应采用船用耐油护套电缆。经过焚烧炉的电缆,都要有固定可靠的走线架,以保证电缆与本体外壳不相接触。
3.1.15焚烧护装置的自控要求及监控项目列于3.1.15.1~3.1.15.5。
3.1.15.1安全点火时间为5~7s,点火失败和故障熄火后的后扫气时间不少于20s。
3.1.15.2由于电源突然失压,焚烧炉停止运行,此时若电源自行恢复,必须重新按起动按钮,焚烧炉才允许再起动。
3.1.15.3焚烧炉停止运行前(包括正常停炉与安全保护程序的停炉),必须要有对燃烧室的冷却程序,当燃烧室温度下降到设定值时,冷却程序结束,焚烧炉停止工作,但对焚烧炉-锅炉组合装置可除外。
3.1.15.4对焚烧炉-锅炉组合装置,除满足焚烧炉的自控及监控要求外,尚需有锅炉的蒸汽压力和水位等安全保护程序,其要求应符合CB*3161的有关规定。
3.1.15.5焚烧炉装置的监控项目如表2所示。
表2

3.2制造要求
3.2.1焚烧炉应按本技术条件的要求,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2.2制造厂应根据施工图样及技术文件,制订焚烧炉的工艺规程及工艺流程。
3.2.3制造焚烧炉所用的材料牌号应符合图样的要求,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要求。
3.2.4用钢板和型钢制造的零件应按需要予以校正,钢板、型钢拼接后应校正,必要时焊缝还需磨平。
3.2.5灰门、加料门须动作灵活。
3.2.6所有铸件和锻件不应有影响零件使用寿命和动能的气孔、结疤、砂眼、裂缝等缺陷。
3.2.7焊缝外观应平整,不允许出现有裂纹、熔穿等缺陷。
3.2.8管子的弯曲必须平顺,不得有严重的凹瘪或皱纹现象。
3.2.9焚烧炉-锅炉组合装置中,有关锅炉的制造工艺、焊接、探伤以及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水压试验和蒸汽试验等的要求,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建造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10焚烧炉本体上所有外露的金属部件都应进行油漆。油漆的要求应符合CB*3347的有关规定。
4试验方法
4.1外观检查
焚烧护在制成后,必须按施工图样的要求进行外观检查。
4.2监控模拟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