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善我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为经济建设和居民生活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凡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车辆、列车)。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城市低保户,凭有效证件予以免征。
(二)征收标准
1、城市居民按户征收:28.00元/户•年。
2、暂住人口:
(1)住家的按户征收:28.00元/户•年。
(2)单身的按人征收:1.00元/人•月。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建筑企业等单位按在册职工人数征收:15.00元/人•年。
4、服装、百货、家具、药品、家电、建材等商业门店,照像、打字复印、美容美发、咨询、洗浴、网吧、水吧、棋牌室、个体诊所、歌舞厅等服务业,汽车、摩托、家电等修理业,各类专业市场(向管理服务部门收取)等按实际营业面积征收:0.30元/m2•月。
5、饭店、餐厅等餐饮业和茶楼、啤酒屋、蔬菜、水果门店等按实际营业面积征收:0.50元/m2•月。
6、沿街临时百货、瓜果蔬菜、烧烤等摊点按个征收:6.00元/个•月。
7、宾馆、招待所、医院等按实际床位数征收:24.00元/床、年。
8、新建(大开挖换土不在此列)、改建、装璜等建筑业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3.00元/m2(一次性)。
9、拆迁按实际垃圾、渣土量收取,由环卫站负责清运的每吨30元,自行运到垃圾场的每吨5元。
10、车辆按辆征收:20.00元/辆•年。
(1)单位、企业、个人车辆向单位、企业、个人收取。
(2)营运的出租车、公交车向经营公司收取。
(3)列车(含火车站)按实际垃圾量收取。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收办法及收费管理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站收取。市环卫站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代收,代收手续费率在5%以内,从垃圾处理费中支付。
2、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擅自减免,对因减免造成少收致使环卫站清运处理工作受到影响,不得作为今后申请提高收费标准的理由。
3、市环卫站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加强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市环卫站要加强自身建设,逐步向产业化过渡,待条件成熟后,尽快实行经营性收费政策管理。
三、医疗特种垃圾
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医疗特种垃圾由各医疗单位自行管理,环卫站定期收运,统一焚烧,成本费用分摊,运行一段时间后由市物价局定价,市环卫站按月收取,不再进行价格听证会。
四、原固原县物价局《关于我县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固价发[2001]01号]同时废止。
五、本方案的解释权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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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