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尾气处理必须设置急冷系统,使烟气温度快速下降到200℃以下,并配备酸性气体去除装置和二恶英控制装置,具有防腐蚀、防酸、防碱、防湿、防热措施。除尘装置优先选择喷活性碳的布袋除尘器。选择湿式除尘装置的,必须配备废水处理设施去除重金属和有机物等有害物质。不得使用静电除尘和机械除尘装置。
6.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必须配备临时堆存、分捡破碎、减容减量处理、稳定化养护等预处理设施,在选址、设计、入场、排水、防渗、防腐、运行、封场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标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7.其他配置及要求:
危险废物处置场应当配置符合标准的贮存设施、分析鉴别设备及配料系统。
填埋场应有雨(污)水集排系统,渗滤液、地下水、气体监测系统。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当配置医疗废物冷藏贮存设施、飞灰和灰渣密闭输送贮存固化系统、车辆和转运箱消毒系统、给排水和消防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处理安全防暴系统。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明显标识,单独收集、密闭运输,严禁混装其他物品。禁止使用垃圾压缩车运送医疗废物。
(五)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各级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行政化处置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防止以利用为名变相排放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管。关闭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处置设施,确保安全处置。
四、责任分解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实施方案》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将《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并检查落实。
(一)市环保局
1.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实施方案》实施的总协调工作;
2.负责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技术筛选,指导业主将相关技术、标准落实到项目建设中;
3.负责放射性废物库、二恶英监测中心和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含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的建设,衔接落实国家投资补助资金;
4.负责组建危险废物专业化收运系统;
5.督促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万吨以上的企业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并负责监督管理;
6.负责制定环境相关管理规定;
7.负责对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综合利用单位经营资质和许可证书的审查、发放和监督管理;
8.负责对主城区、长寿区(含涪陵区)和万州区3个危险废物处置场建设及营运的监督管理;
9.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的监督管理;
10.负责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的查处;
11.协助落实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
(二)市发展改革委
1.会同市环保局共同负责《实施方案》实施的总协调工作;
2.将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协调落实有关项目国债资金;
3.落实项目业主和项目招标;
4.协助市物价局制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
5.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6.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项目的督促检查。
(三)市卫生局
负责对市级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财政局
1.协助市发展改革委衔接争取项目国债资金;
2.协助落实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
3.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4.审批项目竣工决算。
(五)市规划局
负责协调、落实《实施方案》所列项目的选址、规划定点等相关事项。
(六)市建委
1.负责项目建设管理、质量稽查,确保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协同市发展改革委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七)市国土房管局
负责协调、落实《实施方案》所列建设项目征地相关事宜。
(八)市物价局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相关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研究落实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含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编制。
(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1.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依据《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构建项目法人;
3.开展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等前期工作;
4.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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